安徽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知識點:稅收檢查及法律責任
(一)稅收保全與稅收強制執行
批準 | 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 |
稅收保全措施 | 前提 | 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或不能提供擔保。 |
具體措施 |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 |
稅收強制執行 | 前提 |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 |
具體措施 |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上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 |
不適用的財產 |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
(二)法律責任
1.稅務違法行政處罰
(1)責令限期改正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收繳未用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5)停止出口退稅權
2.稅務違法刑事處罰
(三)稅務行政復議
1.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條件向作出該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定機關提出申訴,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該行政行為進行復查并作出復議決定的活動。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4.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性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稅務復議機關。
時間:2015-10-26 責任編輯:zgksp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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