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知識點:發票開具要求
1.單位和個人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才能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應按號碼順序填開,“全部聯次一次性”復寫或打印,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3.填寫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4.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
5.發票開票時限和地點應符合規定。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發票的使用范圍。
7.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8.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銷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9.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時間:2015-10-26 責任編輯:zgksp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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