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會計從業《財經法規》第四章第一節預算法律制度講義
第四章 財政法規制度
第一節 預算法律制度
一、預算法律制度的構成
預算法律制度由《預算法》和《預算法實施條例》構成。
《預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是調整在國家進行預算資金的籌集、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預算法實施條例》是《預算法》有關規定的具體和細化。
二、國家預算
(一)國家預算的概念
國家預算也叫政府預算,是指經過法定程序批準的國家年度財政收支計劃,包括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二)國家預算的作用——具有分配、調控和監督職能
1.財力保證作用;
2.調節制約作用;
3.反映監督作用。
(三)國家預算的級次劃分
1.一級政府一級預算。
2.我國的國家預算共分為五級,具體為:
(1)中央預算;
(2)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預算;
(3)地市級(設區的市、自治州)預算;
(4)縣市級(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預算;
(5)鄉鎮級(鄉、民族鄉、鎮)預算。
這五個級次的預算,除中央預算外,其他四個級次的預算都稱為地方預算。
(四)國家預算的構成
1.中央預算
中央預算是指中央政府預算,由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的預算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數額和中央返還地方或者補助地方的數額。
2.地方預算
各地地方政府總預算的統稱,是國家預算的有機組成部分。
財政部門是具體負責國家預算編制,執行和決算工作的職能部門
地方各級政府預算包括下級政府向上級政府上解的收入數額和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數額。
3.總預算
總預算是指各級政府本級及下級政府的年度收支經審核后匯編的預算。
4.部門單位預算
部門單位預算是指部門、單位的收支預算。是總預算的基礎,由各預算部門和單位編制。
部門預算是一項綜合預算。
三、預算管理的職權
(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有審查權、批準權、變更撤銷權;
各級人大常委會的職權有:監督權、審批權、撤銷權。
特殊:設立預算的鄉、民族鄉、鎮,由于不設立人大常委會,因而其職權中還包括由人大常委會行使的監督權等。
(二)各級財政部門的職權——編制權、執行權、提案權、報告權。
(三)各部門、各單位的職權
編制、執行本部門、本單位預算、決算草案,并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的執行情況、按照國家規定上繳預算收入,安排預算支出,并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四、預算收入與預算支出
根據預算法規定,國家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一)預算收入
1.按來源劃分:
(1)稅收收入;(90%以上)
(2)依照規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
(3)專項收入;
(4)其他收入。
2.按分享程度劃分:
(1)中央預算收入;
(2)地方預算收入;
(3)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
(二)預算支出
1.按照內容劃分:
(1)經濟建設支出;
(2)科教文衛體等事業發展支出;
(3)國家管理費用支出;
(4)國防支出;
(5)各項補貼支出;
(6)其他支出。
2.按支出級次劃分:
(1)中央預算支出;
(2)地方預算支出。
五、預算組織程序
四個環節:編制、審批、執行、調整
(一)預算的編制
1.預算年度——公歷1月1日~12月31日
2.中央預算和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應當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進行編制。
(二)預算的審批
1.審查和批準:中央預算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2.預算備案:預算批準后要及時向國家機關備案。
3.預算批復:各級政府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各部門應當及時向所屬各單位批復預算。
(三)預算的執行
各級預算由本級政府組織執行,具體工作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
(四)預算的調整
預算調整是指經全國人大批準的中央預算和地方各級人大批準的本級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使原批準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或使原批準的預算中舉借債務的數額增加的部分的變更。
1.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批
縣級以上包括中央,由人大常委會審批;鄉、民族鄉、鎮政府預算的調整方案必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未經批準,不得調整預算。
2.預算調整方案的備案
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的調整方案經批準后,由本級政府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3.不屬于預算調整的范圍
在預算執行中,因上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而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不屬于預算調整。
接受返還或者補助款項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鄉鎮級別的,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有關情況。
六、決 算
1.決算是指對年度預算收支執行結果的會計報告,是預算的執行結果,是國家管理預算活動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決算報告和文字說明。
2.決算草案的編制
編制決算草案的具體事項,由國務院財政部門部署。
各部門對所屬各單位的決算草案,應當審核并匯總編制本部門的決算草案,在規定的期限內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
3.決算草案的審查批準
國務院財政部門編制中央決算草案,報國務院審定后,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制本級決算草案,報本級政府審定后,由本級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鄉、民族鄉、鎮政府編制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七、預決算的監督
可分為立法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政府專門機構監督。
(一)立法機關的監督
(1)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對中央和地方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2)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及常委會對本級和下級進行監督;
(3)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進行監督。
(二)各級政府部門的監督
各級政府監督下級政府預算執行。
(三)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的監督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本級各部門及所屬單位預算執行,并向本級政府和上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
(四)各級政府審計部門的監督
各級政府審計部門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決算實行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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