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中,籌劃個人所得稅有幾個關鍵點。
首先應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點。取得股票而行權時是納稅的時點。
根據《關于個人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的規定,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如期權本身在授予時即約定可以公開交易),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也就是說,授予股票期權時,一般不產生納稅義務。無論授予股票期權還是直接授予股票,其納稅義務都是發生在真正取得股票時。若直接授予股票,納稅義務立即發生;若授予股票期權,員工在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時,不發生納稅義務,當員工行權時才發生納稅義務。
調整行權時間和個人納稅時點很重要。
針對期權繳納個稅實際操作中的問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5月4日又出臺了《關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明確規定了高管可在一定條件下,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不僅一定程度上緩和了存在納稅困難的高管的資金壓力,還拓展了納稅籌劃的渠道。
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可以使用6個月內的收入,或者在6個月跨年的基礎上,在公司法允許范圍內再轉讓部分股份,作為納稅資金來源。
由于增加了6個月的緩沖期,高管人員可綜合個人現金流情況、股價預期等因素,更為靈活地選擇行權時間。
例如不同于一般激勵對象在股價高點行權后可立即拋售獲益,高管人員也可為降低行權收入的納稅基數而選擇在股價低點行權,再按股權強制鎖定要求,繼續持有一段時間后選擇適當的時點再行售出股權,減輕稅負。
另外,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和納稅金額。
根據《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和財稅〔2005〕35號的規定,員工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其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的公式為: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其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可以看出,股票的市價與激勵對象支付的對價之間的差額越大,激勵對象的稅負越高,因此,基于納稅籌劃,公司可以通過選擇有利的“行權日”、“行權日股票市價”和“授予價”以降低股票期權的應納稅所得額;對于直接授予限制性股票或業績股票的情況,公司可以不采取無償贈送的方式,而由激勵對象支付一定的對價,甚至采用激勵對象自行出資購買的方式,使應納稅所得額達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