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理論基礎第四章
·第四章、國際貿易進出口合同的商定和履行
· 1、進出口合同的條款
·掌握:
·◇ 進出口合同中品質、數量、包裝、價格、裝運、運輸保險、支付、商疫檢、索賠、不可抗力、仲裁條款的主要內容、約定慣例、使用時的注意事項
· 2、交易磋商
·了解:
·◇ 交易磋商的內容和主要過程
· 3、合同的訂立
·了解:
·◇ 書面合同的作用、形式、內容
· 4、合同的履行
·了解:
·◇ 進出口合同的履行過程及沒環節應完成的業務內容
·第一節 進出口合同的條款
·一、品質條款
· 1.商品品質的含義和主要內容
·商品的交易,首先要明確交易的具體商品名稱和質量。商品名稱和質量,簡稱為品質。
·品名條款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主要條款之一。品名條款首先要列明商品的名稱。有的商品,如有需要,也可概括性地描述其有關的具體品種、等級或型號,也有的包括商品的具體品質規格,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是品名條款和品質條款的合并。
· (1)憑規格買賣(sale by specification)
· 商品規格(specification)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質的主要指標,如化學成分、含量、純度、性能、容量、長短粗細等。
·(2)憑等級買賣(sale by grade)
·商品的等級(grade goods)是指同一類商品,按規格上的差異,分為品質優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級。通常用甲、乙、丙、丁;1、2、3、4;大、中、小等表示。
· 憑等級買賣時,由于不同等級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規格,為了避免爭議,便于合同的履行,在品質條款列明等級的同時,最好一并列明每一等級的具體規格。
·(3)憑標準買賣(sale by standard)
· 商品的標準,由國家或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同業公會,行業協會,交易所或國際性的工商組織規定。商品的標準是指將商品的規格和等級標準化,作為產品品質評定和檢驗的依據,標準可分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部頒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等多項。有些商品習慣于標準買賣,使用某種標準作為說明和評定商品品質的依據。
·(4)憑說明書買賣(sale by descriptions)
· 在國際貿易中,有些技術密集型產品如機器,電器,儀器,儀表,計算機及輔助設備,大型成套設備等,因其結構復雜,對材料和設計的要求嚴格,安裝、調試、使用、維修保養都有嚴格的操作規程和性能要求,對這類商品的品質,通常以說明書并附以圖樣,照片,設計圖紙,分析表及各種數據來說明具體性能和結構特點。按此方式進行交易,稱為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按這種表示品質的方法成交,賣方所交貨物必須符合說明書和圖樣的要求。但由于對這類產品的技術要求較高,有時同說明書和圖樣相符的產品,在使用時不一定能發揮設計所要求的性能,買方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往往要求在買賣合同中加訂賣方品質保證條款和技術服務條款。
·(5)憑商標或品牌買賣(sale by trade mark or brand)
·商標(trade mark)是將某商品或服務標明是某具體個人或企業所生產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顯著標志。商標通過確保商標注冊人享有用以標明商品或服務,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以獲取報酬的專用權,而使商標注冊人受到保護。商標可以是文字、字母和數字,或文字、字母和數字的組合。構成商標的可以是圖畫、符號、立體標記(例如商品的形狀和包裝)、有聲標志(例如音樂聲或聲音),也可以是香味或用作區別性特征的顏色。
·品牌(brand name)是指工商企業給其制造或銷售的商品所起的名稱。品牌可以通過產品的質量、價格、知名度、檔次、包裝及廣告來展現,它是多方位體現產品和企業的一種標志。進一步講,品牌是由消費者主導、由企業創建與維護、通過產品和消費來表達的一種復雜而獨特的商業關系與符號。一個品牌可用于一種產品,也可用于一個企業的多個或所有產品。
· (6)憑產地名稱買賣(sale by the name of origin)
·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有些貨物,特別是農副產品,因產區的自然條件和傳統加工工藝等因素的,在品質具有其它產區的產品所不具有的獨特風格和特色,對于這類產品,一般也可用產地名稱來表示品質。如我國的“嘉定大蒜”,“四川榨菜”等。
·二、數量條款
· 1.商品數量的含義和主要內容
· 商品的數量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主要條款之一。《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也規定,按約定的數量交付貨物是賣方的一項基本義務。如賣方交貨數大于約定的數量,買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應按合同價格付款。如賣方交貨數少于約定的數量,賣方應在規定的交貨期屆滿前補交,但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即使如此,買方也有保留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1)計量單位
· 國際貿易中使用的計量單位很多,究竟采用何種計量單位,除主要取決于商品的種類和特點外,也取決于交易雙方的意愿。
· 2.數量條款的約定
· 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還需訂明計算重量的方法。數量條款的內容及繁簡,應視商品的特性而定。
·(1)溢短裝(more or less clause)
·在合同中規定賣方交貨的數量可按照一定的機動幅度多交或少交若干數量(增減幅度以數量的百分比表示)的條款,稱為溢短裝條款。
·(2)約量(about circa, approximate)
· 在交貨數量前加上“約”,“大約”,“左右”,“近似”等規定數量機動幅度,可以少交或多交約定數量的百分比。但國際上對約量的含義解釋不一,有的解釋為2.5%,有的解釋為5%。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600號出版物)則認為,凡“約”,“大約”視為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不同的解釋和理解容易引起糾紛,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爭議,進出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應當明確具體,比如,在規定成交商品數量時,應一并規定該商品的計量單位。對按重量計算的商品,還應規定計算重量具體方法。某些商品,如需要規定數量機動幅度時,則數量機動幅度是多少,由誰來掌握這一機動幅度以及溢短裝部分如何作價,都應在條款中具體訂明。
·三、包裝條款
· 1.包裝的含義和內容
·商品包裝是商品生產的一個重要環節,是商品生產完成后進入流通領域和消費領域的必要階段。只有完成包裝,才能實現商品的使用價值和價值。這是因為,包裝是保護商品在流通過程中完好和數量完整的重要措施,有些商品甚至根本離下不開包裝,它與包裝成為不可分割的統一整體。
· 2.包裝的分類
· 根據包裝在流通過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為運輸包裝(即外包裝)和銷售包裝(即內包裝)兩種類型,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護商品和防止出現貨損貨差,后者起到保護商品的作用和促銷的功能。
· (1)運輸包裝
· 對運輸包裝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護商品,適應各種不同的運輸方式的要求,便于各環節有關人員進行操作的要求,在保證包裝牢固的前提下節省費用。
· (2)銷售包裝
·銷售包裝通常又稱小包裝或內包裝,是指直接接觸商品、隨商品進入零售市場,面對消費者的包裝。這類包裝除必須具有保護商品的功能外,更應具有促銷的功能。
·(3)條形碼技術在商品包裝上的應用
·現代商品包裝上還應印上條形碼。
·條形碼是由一組配有數字的黑白及粗細不等的平行條紋所組成,它是一種利用光電掃描閱讀設備為計算機輸入數據的特殊代碼語言。
·條碼的應用有如下優越性:
· 1、可靠準確。根據有關統計資料,鍵盤輸入平均每300個字符一個錯誤,而條碼輸入平均每15000個字符一個錯誤。
· 2、數據輸入速度快。鍵盤輸入,一個每分鐘打90個字的打字員1.6秒可輸入12個字符或字符串,而使用條碼,做同樣的工作只需0.3秒,速度提高了5倍。
· 3、經濟便宜。與其它自動化識別技術相比較,推廣應用條碼技術,所需費用較低。
· 4、靈活、實用。條碼符號作為一種識別手段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和有關設備組成識別系統實現自動化識別,還可和其他控制設備聯系起來實現整個系統的自動化管理。同時,在沒有自動識別設備時,也可實現手工鍵盤輸入。
· 5、自由度大。識別裝置與條碼標簽相對位置的自由度要比OCR[1]大得多。
· 6、設備簡單。條碼符號識別設備的結構簡單,操作容易,無需專門訓練。
· 7、易于制作。條碼標簽易于制作,對印刷技術設備和材料無特殊要求。 [1] OCR: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on(光學字符識別)的縮寫,是指將文字材料通過掃描儀輸入作為計算機圖像文件,通過軟件識別為中文或英文內碼,然后進行文字處理。由于手寫體的隨意性太大,目前OCR主要限于印刷文字的識別。
·現代商品包裝上使用的條形碼,在國際上通用的有兩種:一種是UPC碼(統一產品代碼),有美國和加拿大組織的統一編碼委員會(Universal Code Council—UCC)編制;另一種是EAN碼,由英、法、德等歐共體12國成立的歐洲物品編碼協會(European Article Number Association——EAN)編制。雖然在1981年,EAN改名為國際貨品編碼協會(International Article Number Association),但仍保留原簡稱。
·廠商應根據需要選擇申請適宜的代碼結構,遵循三項基本的編碼原則,即惟一性原則、無含義性原則、穩定性原則編制商品標識代碼,這樣就能保證商品標識代碼在全世界范圍內是惟一的、通用的、標準的,就能作為全球貿易中信息交換、資源共享的關鍵字和“全球通用的商業語言”。
·(4)RFID射頻識別技術的應用
·條形碼技術在1949年開始真正推廣應用,已經走過了半個多世紀的歷程,在現代社會里條形碼已無處不在。然而,隨著無線射頻識別(RFID)技術的興起,這種電子標簽將會得到越來越廣泛的使用,并將最終取代條形碼的使用。
· 1、RFID工作原理和系統組成
· RFID是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的縮寫,即射頻識別。最基本的RFID系統由三部分組成:①標簽(Tag):由耦合元件及芯片組成,每個標簽具有唯一的電子編碼,象條形碼一樣附著在物體上來標識目標對象;②閱讀器(Reader):讀取(有時還可以寫入)標簽信息的設備,可設計為手持式或固定式;③天線(Antenna):在標簽和讀取器間傳遞射頻信號。
·電子標簽中一般保存有約定格式的電子數據,在實際應用中,電子標簽附著在待識別物體的上面。閱讀器通過天線發送出一定頻率的射頻信號,當標簽進入磁場時產生感應電流從而獲得能量,這時閱讀器即可無接觸地讀取并識別電子標簽中所保存的電子數據,從而達到自動識別體的目的。通常閱讀器與電腦相連,所讀取的標簽信息被傳送到電腦上進行下一步處理。
· RFID標簽可分為被動標簽(Passive tags)和主動標簽(Active tags)兩種。主動標簽自身帶有電池供電,讀/寫距離較遠,同時體積較大,與被動標簽相比成本更高,也稱為有源標簽。被動標簽自身不帶有電池,由閱讀器產生的磁場中獲得工作所需的能量,成本要比主動標簽低很多,并具有很長的使用壽命。被動標簽比主動標簽更小也更輕,讀寫距離則較近,也稱為無源標簽。
· 2、RFID技術使用的優點
· l條形碼是一種應用非常廣泛的自動識別技術,但RFID與之相比優勢非常明顯,具體體現如下:
·不需要光源,甚至可以透過外部材料讀取數據;
·標簽芯片與自帶天線全封閉、防塵、防水、防靜電,不怕彎曲,能在惡劣環境下工作;
·具有小、薄、柔韌性、可植入多種材料內部的特性,能夠輕易嵌入或附著在不同形狀、類型的產品上;
·讀取距離更遠;
·可以寫入及存取數據,與條形碼打印相比寫入時間更少;
·標簽的內容可以動態改變,反復使用(擦寫10萬次,讀無限次);
·讀取快速,一次可同時識別幾十甚至上百個標簽;
·標簽的數據存取有密碼保護,電子標簽其復制難度高,安全性能高;
·使用壽命長:無機械磨損,無機械故障,不怕惡劣環境。
·可以對RFID標簽所附著的物體進行追蹤定位。
· 3.商品運輸包裝的標志
·為了在商品的儲運中易于辨認,在運輸包裝的外面書寫、壓印、刷制一定的圖形、文字和數字,就稱為商品運輸包裝標志。
·(1)運輸標志(shipping mark)
· 運輸標志又稱嘜頭,它通常是由一個簡單的幾何圖形和一些字母,數字及簡單的文字組成,其主要內容包括:
· 目的地的名稱或代號;
· 收,發貨人的代號;
· 件號,批號。
·此外,有的運輸標志還包括原產地,合同號,許可證號和體積與重量等內容。
· 運輸標志的內容繁簡不一,由買賣雙方根據商品特點和具體要求商定。
· (2)指示性標志(indicative mark)
·指示性標志是提示人們在裝卸,運輸和保管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一般都是以簡單,醒目的圖形和文字在包裝上標出。指示性標志主要用于易碎、易損、易變質的商品運輸中。國際標準化組織、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和國際鐵路貨運會議分別制定了包裝儲運指示性標志,建議各國采用。
·(3)警告性標志(warning mark)
· 警告性標志又稱危險品標志。凡在運輸包裝內裝有爆炸品,易燃品,有毒物品,腐蝕性物品,氧化劑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險貨物時,都必須在運輸包裝上標明用于各種危險品的標志,以示警告,使裝卸,運輸和保管人員按貨物特性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以保護貨物和有關人身的安全。
· 4.定牌、無牌和中性包裝
·采用定牌、無牌和中性包裝,是國際貿易中習慣的做法之一。
·(1)定牌、無牌
·定牌是指賣方按買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裝上標明買方指定的商標或牌號的做法。世界上許多國家的超級市場,大百貨公司和專業商店,其經營出售的商品,都要在商品上或包裝上標有商店使用的商標或品牌,以擴大商店知名度和顯示該商品的身價。但是這些產品大多不是這些商家自行組織生產,而是從世界各地采購而來。
·無牌是指買方要求在賣方在出口商品和/或包裝上免除任何商標或牌名的做法。它主要用于一些尚待進一步加工的半制成品,如供印染用的棉坯布,或供加工成批服裝用的呢絨和綢緞等。其目的主要是避免浪費,降低費用成本。國外有的大百貨公司、超級市場向出口商訂購低值易耗的日用消費品時,也有要求采用無牌包裝方式的。
· (2)中性包裝(neutral packing)
·中性包裝是指在商品上和內外包裝上不注明生產國別的包裝。中性包裝有定牌中性和無牌中性之分。
·定牌中勝是指在商品和/或包裝上使用買方指定的商標/牌名,但不注明生產國別。無牌中性是指在商品和包裝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標/牌名,也不注明生產國別。
· 采用中性包裝,是國際貿易中的常用的一種習慣做法。它是出口國家廠商加強對外競銷和擴大出口的一種手段。
·在定牌出口貿易中,要特別注意買方指定商標的合法性,防止發生商標侵權事件發生。
· 5.包裝條款的約定
·(1)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
·(2)包裝材料的提供和包裝費用的承擔
·(3)對包裝的規定要明確具體,一般不宜采用“海運包裝”和“習慣包裝”之類含糊不清的術語。
·(4)運輸標志的確定
·按照國際慣例,運輸標志一般由賣方確定。但如買方要求由他指定運輸標志,賣方一般也可接受。這種情況下,要在合同訂明買方提出運輸標志的最后期限,如買方逾期,則有賣方決定。
·四、價格條款
·進出口合同中的價格條款,一般包括商品的單價(unit price)和總值或總金額(total amount)兩項基本內容。單價通常由四個部分組成,即包括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和貿易術語四項內容。例如,US$150 Per Metric Ton CIF New York(每公噸150 美元CIF紐約)。總值或總金額是單位和數量的乘積,也就是一筆交易的貨款總金額。總值所使用的貨幣必須與單價所使用的貨幣一樣。總值除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外,一般還用文字表示。
· 1.作價辦法
·(1)固定價格
· 這是國際貿易中常見的作價辦法。按照各國法律的規定,合同價格一經確定,就必須嚴格執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它具有明確,具體,肯定和便于核算的特點。如果所交易的商品價格波動不定,商品市場變動頻繁,則不適用固定價格。
·(2)非固定價格
· 暫定價格
· 即在合同中先訂立一個初步價格,作為開立信用證和初步付款的依據,待雙方確定最后價格后再進行最后清算。
· 暫不作價
·在合同中只規定作價方式和作價時間,具體價格留到以后商談時再定。
· 有時也可采用部分固定價格,部分非固定價格的作法,或是分批作價的辦法,交貨期近的價格在訂約時固定下來,余下部分在交貨前一定期限內再作價。
· 2.傭金與折扣
·傭金(commission)
·傭金是代理人或經紀人(中間商)為委托人進行交易而收取的報酬。在國際貨物買賣中,通常表現為出口商付給銷售代理人、進口商付給購買代理人的酬金。因此,它適用于與中間商所簽訂的合同含傭價。
·傭金分為明傭和暗傭兩種。明傭是指傭金在價格條件中標明或在附注中表示出傭金率。暗傭是指雙方在洽談交易時,對傭金的給予已達成協議,但卻約定不在合同中表示出來。這種情況下的價格條款中,傭金由一方當事人按約定另付。
·關于計算傭金的公式如下:
· 傭金=含傭價×傭金率
· 凈價=含傭價-傭金=含傭價×(1-傭金率)
·折扣(discount)
·折扣是賣方給予買方的價格減讓,從性質上看,它是一種優惠。折扣通常在規定價格條款中,用文字明確表示出來。例如:每公噸1000美元CIF紐約包括3%折扣(US$ 1000 per M/T CIF New York including 3% discount)。
·折實價=原價×(1-折扣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