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25號)第四條的規定,4.有些技術合同、租賃合同等,在簽訂時不能計算金額的,如何貼花?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