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汕頭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證通知
關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證有關事項的通知
根據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新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樣式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3〕9號)和《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的實施辦法》(粵財會〔2013〕5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換證”)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換證對象
持有有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
二、換證范圍
凡發證日期在2013年12月31日前的舊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均應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換發新證。發證日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的新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換證。
新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
三、換證時間
市直換證工作從2016年3月1日開始,到2019年6月30日(節假日除外)結束,逾期不予辦理。
各區縣財政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換證日期及方式,但不應晚于2019年7月1日。
四、換證原則
(一)按照屬地原則換證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持證人員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填寫換證登記表,持有效身份證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的辦理換證手續。
持證人員因工作調動、戶籍(居住)地變更的原市直發證的持證人員,按規定應當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手續后,再辦理換證手續。
會計從業資格書如有遺失,按遺失補辦的程序辦理,應當按規定先履行公告程序后,再申請補辦證書手續。
(二)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
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規定,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會計人員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的,應當補齊歷年繼續教育后,再申請換證。
(三)按規定完成信息采集
持證人員未完成信息采集應登錄廣東省會計信息服務平臺,填寫并自行打印《廣東會計從業人員信息采集表》。
(四)換證申請
持證人員應登錄廣東省會計信息服務平臺,填寫并自行打印《廣東省汕頭市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定期換證登記表》,按網上預約時間到所屬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現場辦理換證手續。
五、換證資料
(一)未做信息采集者需提供《廣東會計從業人員信息采集表》一份,在職人員需加蓋單位公章,表中所涉及學歷、職稱等資料需提供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二)《廣東省汕頭市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定期換證登記表》二份。
在職人員需提供在職單位地稅稅務登記證(單位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提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復印件加蓋公章;在職人員需提供工作證明(從事會計工作的申請人,需注明從事會計工作崗位)。
(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
(四)近期一寸彩色證件照一張。
(五)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若委托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委托書和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換證工作要求
(一)各區縣財政局要高度重視此次換證工作,加強窗口硬件和人員配備,增強服務意識,提高辦事效率,確保換證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加強對持證人員換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換證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向市財政局(會計科)報告。
(二)各區縣財政局應加強對本次換證工作的宣傳,要以各種形式向社會公布換證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或者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進行公示。
(三)新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采用二維碼防偽技術,各級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配備系統運行所需硬件設備,如二代身份證讀卡器、新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打印機、二維碼信息掃描儀等,以確保日常工作順利開展。
七、相關說明
(一)全市會計管理機構聯系方式一覽表(見附表)。
(二)換證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三)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新版會計從業資格樣式及有關問題說明的通知》(財會〔2013〕9號)的規定,舊版資格證書樣式自2019年7月1日起作廢。
汕頭市財政局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