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海南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科學化、制度化,提高我省會計人員專業工作能力,根據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會計人員都應當參加財政部門統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學習。
本辦法所稱會計人員包括: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和其他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的人員。
第三條 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的會計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當年起,每年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第四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分為高級、中級、初級三個級別。各級別培訓內容由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辦法的培訓大綱和當年工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通過年度培訓計劃具體安排確定。
高級培訓班的培訓對象為取得或者受聘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及具備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
中級培訓班的培訓對象為取得或者受聘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及具備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
初級培訓班的培訓對象為取得或者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及具備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以及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的會計人員。
第五條 省財政廳負責管理、指導、監督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具體職責包括:
(一)貫徹執行財政部《規定》,并制定本省年度培訓計劃;
(二)審核各市縣財政局所報送的對申請備案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核查意見,對全省承辦會計人員繼續的機構進行備案、管理、監督并定期公布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備案信息;
(三)對從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專業教師隊伍開展師資培訓,對其授課情況進行監督;
(四)選擇訂購組織編寫本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教材;
(五)組織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考核工作;
(六)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進行學時登記,并統一制發《海南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登記證》;
(七)按照海南省物價局、海南省財政廳《關于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收費立項及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復函》(瓊價審批函[2010]84號)要求,負責對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收費繳納至省級非稅專戶的情況進行監督,并對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年度收費編制支出預算,執行落實;
(八)監督、檢查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貫徹執行情況;
(九)負責對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軟件系統數據進行更新和維護;
(十)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各市縣財政局負責按照省財政廳的相關規定和要求,組織做好本轄區內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具體職責包括:
(一)組織和督促本轄區會計人員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二)對本轄區內申請備案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資格條件等進行核查,并將核查意見報送省財政廳;
(三)配合省財政廳對培訓機構授課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四)協助省財政廳做好本轄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考核工作;
(五)協助省財政廳做好本轄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收費向非稅收入專戶的繳納工作;
(六)協助省財政廳做好進行本轄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登記及其他相關工作;
(七)協助省財政廳對會計人員繼續的教育管理軟件系統數據進行更新和維護。
第七條 會計人員可以自愿選擇任一經省財政廳備案公布的當年度我省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或財政部門認可的專業會計培訓院校(機構)參加年度繼續教育培訓。
第八條 會計人員參加其他有關單位或部門組織的培訓或學習、交流、考察等,應當向省財政廳報備其培訓或考察學習內容及學時等情況;經省財政廳認同的培訓或考察交流、學習,可以作為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登記的依據。
第二章 繼續教育培訓機構
第九條 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實行年度備案制度。
第十條 繼續教育培訓機構須符合一定條件:
(一)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擁有5名以上簽約教學人員,簽約教學人員一般應當具有講師以上職稱、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具備相應水平的專家;
2.具有固定、專屬的辦公場所,并具備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和設施;
3.具有工商及稅務登記的執業文件,并在近三年內未因執業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且無其他不良記錄;
4.省財政廳會計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提出的其他具體要求。
(二)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除符合“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前款2至4項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先進的專屬電教化設備和專屬多媒體教室;
2.擁有不少于5名具有會計或相關專業副教授以上職稱或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簽約教學人員。
(三)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除符合“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一定的辦學經驗或承辦高級別會計人員培訓工作的經驗;
2.省財政廳會計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提出的其他具體要求。
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可以培訓高級、中級、初級會計人員;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可以培訓中級、初級會計人員;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僅可以培訓初級會計人員。
第十一條 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規定》及本辦法要求,認真完成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具體職責包括:
(一)具體組織招生報名工作;
(二)按規定代收代繳繼續教育培訓費用;
(三)聘請經省財政廳備案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專業教師授課;
(四)向省財政廳報備培訓課程安排情況,提出繼續教育考核申請,并配合做好考核工作;
(五)協助省財政廳辦理繼續教育學時登記及其他相關工作;
(六)做好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年度備案申請工作;
(七)接受財政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繼續教育培訓機構違反規定開展繼續教育培訓工作,經查證屬實的,由省財政廳依法進行處理;違反規定收取繼續教育培訓費用或未按規定將培訓收費繳納至省級非稅專戶管理的,依法取締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備案資格。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門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第三章 繼續教育培訓師資
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培訓專業教師實行年度備案制度。
第十四條 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專業教師應當通過所在培訓機構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五條 繼續教育專業培訓教師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教學培訓任務級別相符的專業技術資格或相應的專業水平;
(二)具有一定的會計或相關學科授課經驗;
(三)身體健康并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十六條 繼續教育培訓專業教師應當參加省財政廳統一組織的當年度繼續教育師資培訓。
第四章 繼續教育培訓質量考核
第十七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實行質量考核制度。
會計人員可以自愿選擇省財政廳備案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或財政部門認可的專業會計培訓院校接受繼續教育培訓。培訓工作經省財政廳考核后,在參加培訓人員的《海南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登記證》上登記學時。
參加國家會計學院組織的培訓以及其他院校組織的其他方式會計培訓,須經省財政廳審核確認后方予以學時登記。
第十八條 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省財政廳當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計劃所規定的內容和學時開班授課。每開展一期培訓,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向省財政廳報送提請對本期會計人員培訓質量情況進行考核的材料,以便統一安排考核時間。
第五章 繼續教育學時登記
第十九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學時登記制度。
第二十條 會計人員還應當按照省財政廳規定的本年度學時計劃完成繼續教育培訓任務。
第二十一條 會計人員參加培訓并通過考核后,應當在30日內通過培訓能機構到省財政廳辦理《海南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登記證》登記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會計人員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會計、審計、統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考試,通過全部科目考試,并取得相應證書的,可以折抵登記本年度學時。
第二十三條 會計人員完成本年度繼續教育培訓并通過考核后,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在其會計人員管理檔案中登錄。
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未完成規定學習任務的會計人員,財政部門和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督促其補課;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財政部門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7年4月25日印發的《海南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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