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學習筆記(23)
二、發票管理及賬簿管理
(一)發票管理
1.發票的概念、特征和種類
(1)概念: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書面證明。
(2)特征:真實性;統一性;時效性;
(3)種類
第一,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只限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一般納稅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普通發票。普通發票就是由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也可使用普通發票。
第三,專業發票。專業發票是指國有金融、保險企業、國有郵政、電信企業、國有鐵路、國有航空企業和交通部門的特殊發票等。
2.發票的內容、聯次及管理
(1)基本內容(略)
(2)聯次:發票的基本聯次為三聯:存根聯(開票方留存備查);發票聯(收執方作原始憑證);記賬聯(開票方作原始憑證);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為三聯:發票聯;抵扣聯;記賬聯;
(3)發票的管理:稅務機關是主管機關。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和適用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樣式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發票種類的劃分,由省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
在全國范圍統一樣式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在省級范圍內統一樣式的發票,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3.發票的印制、領購
(1)發票的印制。①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②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的企業印制。③發票防偽專用品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生產。④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要求,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⑤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制作。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作為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志。
(2)發票的領購。
①領購發票的對象。第一,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可以領購發票;第二,依法不需辦理稅務登記但需要使用發票的單位,可以按規定程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第三,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憑所在地稅務機關證明,可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②領購發票的相關規定。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先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4.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1)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2)單位和個人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才能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得開具發票。
(3)開具發票時應按號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性復寫或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4)填寫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5)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6)開具發票時限、地點應符合規定。
(7)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禁止倒買倒賣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8)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內開具。需要跨省開具的,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
5.發票的檢查。稅務機關在行使發票檢查時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l)檢查人員進行發票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否則,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可以拒絕。
(2)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檢查時,應當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需要調出空白發票查驗的,應當開付收據。經審查無問題時,應及時歸還被檢查單位或個人。
6.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及其處罰(略)
(二)賬簿、憑證管理。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依法設置賬簿
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②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個體工商戶,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會計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
③如果聘請注冊會計師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會計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稅務機關的有關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等。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財務會計制度應送稅務機關備案。
根據《稅收征管法》及有關制度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用電子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核算軟件、程序和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納稅人應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稅控裝置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納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
相關文章
會計考試《會計基礎》配套試題(8) (2011-12-17 10:02:13) |
會計證《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真題及答案解析(5) (2011-12-17 10:01:55) |
河北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學習筆記(22) (2011-12-17 10:01:34) |
廣東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會計基礎》第一套全真卷及解析(業務綜合題) (2011-12-17 10:01:28) |
上海會計從業考試會計基礎精編筆記:收入 (2011-12-17 10:01:15) |
會計證《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真題及答案解析(4) (2011-12-17 10:01:09) |
會計考試《會計基礎》配套試題(6) (2011-12-17 10:00:59) |
會計證《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真題及答案解析(3) (2011-12-17 10:00:23) |
廣東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會計基礎》第一套全真卷及解析(簡答題) (2011-12-17 10:00:14) |
上海會計從業考試會計基礎精編筆記:資本的核算 (2011-12-17 09:59: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