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學習筆記(33)
三、企事業單位關心和支持會計職業道德建設
四、社會各界齊抓共管推動會計職業道德建設
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既是提高廣大會計人員素質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又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不僅是某一個單位、某一個部門的任務,而且是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共同責任。因此,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不僅各級黨組織要管,各級機關、群眾組織等也要管。只有重視和加強各級組織、廣大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齊抓共管,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搞好會計職業道德建設,更好地提高廣大會計人員的思想道德素質。
五、社會輿論監督推動會計職業道德建設。
1.使用該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2.辦理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3.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購銷合同,并在合同上訂明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4.須重合同、守信用:如果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貨托收累計三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行暫停收款人向付款人辦理托收;付款人累計三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戶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
5.收款人辦理托收,必須具有商品確已發運的證件。
6.每筆金額起點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金額起點1000元。
(三)辦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1.簽發托收憑證。具體內容略。
2.托收。收款人按照簽訂的購銷合同發貨后,委托銀行辦理托收。(1)收款人將托收憑證和貨物發運的證件和其他證明送交銀行。(2)收款人開戶銀行進行審查。
3.承付。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托收憑證和其他證明后,應當及時通知付款人。承付貨款分為驗單付款和驗貨付款兩種。
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自付款人開戶行發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算(節假日順延)。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自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次日起算。在承付期內,付款人未表示拒絕,銀行視為承付,并在承付期滿的次日(節假日順延)上午開始營業時,將款主動從付款人賬戶內劃給收款人。但是,付款人可以在承付期內提前通知銀行付款。
4.逾期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滿日銀行營業終了時,如無足夠的資金支付,其不足部分,按逾期付款處理。付款人開戶行對于逾期的款項,應當根據逾期金額和逾期天數,按每天萬分之五計算賠償金。逾期付款的天數應從承付期滿日算起,承付期滿日銀行營業終了時,如無足夠的資金支付,應當算作逾期1天。計算1天的賠償金。
5.拒絕付款。對于下列情況,付款人在承付期內,可向銀行提出拒絕付款:
(1)沒有訂立購銷合同或購銷合同未訂明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
(2)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逾期交貨,付款人不需要該貨物的;
(3)未按合同規定的到貨地址發貨的款項;
(4)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
(5)驗單付款,發現所列貨物的情況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貨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發貨清單不符的;
(6)驗貨付款,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發貨清單不符的;
(7)貨款已付或計算有誤的。
三、委托收款
(一)概念和適用范圍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
單位和個人憑債務證明辦理的款項結算,均可使用委托收款方式。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
(二)辦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簽發委托收款憑證。具體內容從略。
2.委托。收款人應向銀行提交委托收款憑證和債務證明。
3.付款。付款銀行收到委托收款憑證和債務證明后,審查無誤辦理付款。
(1)以付款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在當日付款;
(2)以單位為付款人的,付款銀行應及時通知付款人,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將債務證明交給付款人的,應當交給付款人。付款人應在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為同意付款,銀行應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開始營業時劃款。
銀行在辦理劃款時,發現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應通過被委托銀行向收款人發出未付款通知書。
4.拒絕付款。付款人拒絕付款的,以銀行、單位為付款人的,都是在收到證明或者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并將拒絕證明、債務證明和有關憑證一并寄給委托銀行,轉交收款人。
四、銀行卡結算
(一)概念和種類
1.概念:是指經批準由商業銀行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2.銀行卡的種類
(1)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貸記卡、準貸記卡
(2)借記卡:不具有透支功能。
銀行卡:按使用對象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
(二)銀行卡交易的基本規定
1.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但不得透支。單位卡的持卡人不得用于10萬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勞務結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現金。
2.發卡銀行對貸記卡的取現應當每筆進行授權,每卡每日累計取現不得超過2000元人民幣;在ATM機上取款設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計取現不得超過2萬元人民幣;儲值卡的面值不得超過1000元人民幣。
3.發卡銀行應當遵守信用卡風險控制指標:
(1)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發生額個人卡不得超過2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
(2)同一賬戶月透支額個人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發卡行對該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的,不得超過10萬元(含等值外幣)。
(3)外幣卡的不得超過持卡人保證金的80%。
4.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貨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于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
5.發卡銀行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追償透支款項和詐騙款項:扣減持卡人保證金;依法處理抵押物和質押物;向保證人追索;通過訴訟程序。
(三)銀行卡的計息和收費
1.計息:
(1)發卡銀行對準貸記卡及借記卡(不含儲蓄卡)賬戶內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
(2)發卡銀行對貸記卡賬戶的存款、儲值卡(含IC卡的電子錢包)內的幣值不計付利息。
(3)貸記卡持卡人非現金交易享受如下優惠條件:
第一,免息還款期待遇。銀行記賬日至發卡行規定的到期還款日之間為免息還款期。最長為60天。
第二,最低還款額待遇。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所使用全部銀行款項有困難的,可按發卡行規定的最低還款額還款。
貸記卡選擇最低還款或超過批準的信用額度用卡,不得享受免息還款期。
貸記卡支取現金、準貸記卡透支,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
貨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復利,準貨記卡按月計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5/萬。
2.收費:商業銀行應向商戶收取結算手續費
①賓館、餐飲、娛樂、旅游等行業不得低于交易金額的2%
②其他行業不得低于交易金額的1%
③持卡人在他行的ATM機上辦理取款時,應向發卡行繳納手續費。持卡人在其領卡城市內取款,每筆交易手續費不超過2元;持卡人在領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筆交易費為2元加取款金額0.5%至1%。
五、國內信用證
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的申請,向受益人開出的具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
我國的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
該結算方式只適用于國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并且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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