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考試大綱8
二、稅款征收
(一)稅款征收方式
(1)查賬征收,是指由納稅人依據賬簿記載,先自行計算繳納,事后經稅務機關查賬核實,如有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則多退少補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2)查定征收,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設備等情況在正常情況下的生產、銷售情況,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后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3)查驗征收,是由稅務機關對納稅申報人的應稅產品進行查驗后征稅,并貼上完稅證、查驗證或蓋查驗戳,并據以征稅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4)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納稅人在一定經營時期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5)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收稅款的方式。
(6)代收代繳,是指負有收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收代繳的方式。即由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照稅收的規定收取稅款。
(7)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單位按照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一些零散稅款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8)其他方式,如郵寄申報納稅、自計自填自繳、自報核繳方式等。
(二)核定應納稅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未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7)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
相關文章
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要點總結3.2(3) (2013-03-19 10:40:31) |
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要點總結3.3(1) (2013-03-19 10:39:56) |
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要點總結3.3(2) (2013-03-19 10:39:33) |
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要點總結3.4(1) (2013-03-19 10:39:12) |
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要點總結3.4(2) (2013-03-19 10:38:46) |
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要點總結3.4(3) (2013-03-19 10:38:26) |
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要點總結3.6 (2013-03-19 10:37:59) |
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要點總結3.5 (2013-03-19 10:37:41) |
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要點總結4.1(1) (2013-03-19 10:37:21) |
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要點總結4.4(1) (2013-03-19 10:35: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