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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會計證《財經法規》考點講義:單位內部管理


  四、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一)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
  1.單位負責人的含義
  單位負責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主要包括兩類人員:
  (1)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稱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國有工業企業的廠長(經理)、國家機關的最高行政首長、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等;
  (2)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等。
  單位負責人并不是指具體經營管理實務的負責人。
  2.單位負責人會計責任的范圍
  (1)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防止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2)應當保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并不是要求單位負責人事必躬親、直接代替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而是指:應當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內部制約機制,明確會計工作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工作規程和紀律要求,并了解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職責的履行情況。
  【例題 多選題】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 )負責。
  A.真實性
  B.系統性
  C.全面性
  D.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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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基本職責
  《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并非否定會計人員和會計工作的其他相關人員的職能作用,與發揮單位其他人員的職能作用并不矛盾。
  《會計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單位負責人、單位的其他人員和有關人員也有責任和義務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能夠依法行使職權,不能阻礙其行使這一職權,更不能對其依法行使職權進行干預。
  《會計法》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更新時間2023-02-20 21:41:44【至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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