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考試財經法規考點:票據結算方式
票據結算方式
(一)票據結算概述
1.票據的概念與種類
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票據法》上的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2.票據的特征與功能
票據的特征:
(1)票據是債權證券和金錢證券
(2)票據是設權證券
(3)票據是文義證券
票據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匯兌功能(最初功能)
(3)信用功能
(4)結算功能(債務抵銷功能)
(5)融資功能(承兌、貼現、轉貼現、再貼現)
3.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要件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
4.票據當事人
票據當事人可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
(1)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經存在的當事人。(構成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提示】本票的基本當事人無付款人。
(2)非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并交付后.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
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
5.票據權利與責任
(1)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提示】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①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②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④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⑤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2)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它是基于債務人特定的票據行為(如出票、背書、承兌等)而應承擔的義務,主要包括付款義務和償還義務。
6.票據記載事項
票據記載事項一般分為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和記載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事項等。
必須記載事項——不記載則票據無效
相對記載事項一——不記載則按法律規定執行
任意記載事項一一不記載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則產生票據效力
記載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事項一記不記載都不產生票據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
7.票據喪失的補救
(1)掛失止付
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以進行掛失止付。具體包括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四種。
(2)公示催告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普通訴訟
如果與票據上的權利有利害
害關系的人是明確的,無須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據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提示1掛失止付不是票據喪失后的必經措施,而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
【例題18多選題】我國《票據法》所規定的票據包括( )。
A.銀行匯票
B.股票
C.商業匯票
D.支票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的種類。股票屬于證券,不是《票據法》規定的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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