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考點:辦理支付結算的要求
辦理支付結算的要求
1.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1)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憑證和統一規定的結算憑證,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票據,票據無效;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2)必須按統一的規定開立和使用賬戶。
(3)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全面規范,做到數字正確,要素齊全,不錯不漏,字跡清楚,防止涂改。
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不一致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4)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記載事項必須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提示】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當事人真實簽章的效力。
(5)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金額、出票或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6)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提示】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
2.支付結算的填寫要求
(1)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1月、2月和10月,1日~9日和10日、20日、30日的,應在其前面加“零”;10月,10日~19日,應在其前面加“壹”。
(2)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應用正楷或行書填寫,不得自造簡化字。
【提示】如果金額數字書寫中使用繁體字,銀行也應受理。
(3)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
(4)中文大寫數字到“元”的,在“元”之后寫“整”(或“正”)字;到“角”的,“整”(或“正”)字可寫可不寫。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不寫“整”(或“正”)字。
(5)阿拉伯小寫金額中有“0”的,中文大寫應按照漢語語言規律、金額數字構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進行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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