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資格考試《財經法規》高頻考點:單位負責人打擊報復及補救措施
【高頻考點】單位負責人打擊報復及補救措施
行為表現 | 法律責任 | 補救措施 |
單位負責人對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會計法》第46條) | 1.刑事責任:對犯有打擊報復會計人員(包括總會計師)實行打擊報復罪的單位負責人,情節惡劣的,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行政責任:情節輕微,危害性不大,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1.恢復其名譽 2.恢復原有職務、級別 【注意】 (1)陷阱:恢復從業資格,恢復職稱 (2)前提條件:征得會計人員同意 (3)無經濟補償 |
【習題·多選題】某單位負責人張某因會計主管王某向上級主管部門舉報其違法行為,借口工作需要,將會計主管王某調離會計工作崗位,另行聘用一名會計專業剛剛畢業不到一年且未取得會計資格證的本科生擔任會計主管人員。該行為違反了( )規定。
A.《會計法》對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的規定
B.《會計法》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任職資格的規定
C.《會計法》關于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規定
D.《會計法》關于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規定
【答案】ABC
時間:2016-12-09 責任編輯:zgksp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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