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生產飲料的廣告費如何稅前扣除
安徽省宿州市某飲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A公司)的經理遇到了一個難事,即該公司的董事長建議其公司與合肥一家公司(以下稱B公司)簽訂品牌使用授權合同,按合同內容,B公司可以在合肥市5年內用A公司的品牌制造并銷售飲料,B公司每年向A公司支付50萬元的品牌使用費。讓A公司經理犯愁的是:董事長還建議在合同中注明B公司每年可以在實際發生的不超過30萬元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內,兩家各承擔50%。A公司經理認為,本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按照年收入15%稅前扣除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對A公司本身來說就會超支,哪里還能再承擔B公司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呢?況且,這樣替B公司承擔的費用就是在15%的范圍內,稅務機關也很難認可。
(1)根據《財政部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第一條和第四條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對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可以扣除的比例調整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根據財稅〔2009〕72號文件第二條和第四條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對采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制造企業,飲料品牌使用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歸集至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為銷售費用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飲料品牌使用方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剔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應當將上述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單獨核算,并將品牌使用方當年銷售(營業)收入數據資料以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證明材料專案保存以備檢查。
因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的制造企業不僅自身發生的廣告宣傳費,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可以在稅前扣除,對于飲料品牌使用方發生的不超過飲料品牌使用方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歸集至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為銷售費用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根據《財政部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第一條和第四條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對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可以扣除的比例調整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根據財稅〔2009〕72號文件第二條和第四條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對采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制造企業,飲料品牌使用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歸集至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為銷售費用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飲料品牌使用方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剔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應當將上述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單獨核算,并將品牌使用方當年銷售(營業)收入數據資料以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證明材料專案保存以備檢查。
因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的制造企業不僅自身發生的廣告宣傳費,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可以在稅前扣除,對于飲料品牌使用方發生的不超過飲料品牌使用方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歸集至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為銷售費用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時間:2015-12-11 責任編輯:heiyuluolan
課程推薦
- 初級會計職稱特色班
- 初級會計職稱精品班
- 初級會計職稱實驗班
課程班次 | 課程介紹 | 價格 | 購買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門 580元/兩門 |
購買![]() |
- 初級會計職稱機考模擬系統綜合版
相關文章
無相關信息
最新資訊
網站地圖
-
初級會計職稱招生方案
·特色班
·精品班
·實驗班
初級會計職稱網上輔導 -
中級會計職稱招生方案
·普通班
·特色班
·精品班
中級會計職稱網上輔導
- 即日起報名初級會計職稱輔導套餐的學員,除贈送vip會員,并且免費贈送最新的考試輔導資料,考試題庫。
- 初級模擬考試系統 點擊進入>>
- 初級試卷練習模式 點擊進入>>
- 初級章節練習模式 點擊進入>>
- 初級題庫幻燈功能 點擊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