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對違法違紀會計從業人員協查工作規定》通知
各區市縣(先導區)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公安局、檢察院、人民法院: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更好的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賦予財政部門管理本地區會計工作的職責,及時掌握會計從業人員違法 違紀的相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罰違法違紀的會計從業人員,加強和規范財政監督,提高財政管理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促進會計隊伍建設,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 序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市財政局會同審計局、監察局、公安局、檢察院、中級人民法院制定了《大連市對違法違紀會計從業人員協查工作規 定》,現予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在全市范圍內施行。
大連市財政局 大連市審計局 大連市監察局
大連市公安局 大連市人民檢察院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件: 大連市對違法違紀會計從業人員協查工作規定
大連市對違法違紀會計從業人員協查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財政監督,提高財政監督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促進會計隊伍建設,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審計局、監察局、公安局、檢察院在審計和查辦各類會計違法違紀案件工作中,對涉案的會計從業人員的情況及對甚的處理決定等及時通知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將依據《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和前款所列機關提供的處理決定,依法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條 市財政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發現案件依法應由其他部門管轄的,應在決定作出的三日內將案件材料移送有關部門 。
第四條 市審計局、監察局、公安局、檢察院、法院與市財政局加強協作,發揮各自的業務優勢,共同組織開展警示教育、法制教育和廉政勤政教育等預防會計工作違紀、違法和職務犯罪工作,從源頭治理整頓全市會計工作秩序。
第五條 市審計局在其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中,對涉及有會計從業人員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規定的,在審計報告報出的三日內,向市財政局提供審計報告及審計處理決定的復印件,并協助市財政局送達財政處罰決定書和送達回執,收回被吊銷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
第六條 市監察局在對當事人進行查處中,對涉及有會計從業人員存在會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在處理決定報出后的五日內,向市財政局提供處理決定的復印件,并協助送達財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執,收回被吊銷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 市公安局在偵辦經濟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會計從業人員涉嫌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經濟犯罪的,應立案偵查,在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后的,及時通知市財政局;對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應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 市檢察院在審理和偵察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中,對涉及有會計從業人員存在會計違法違紀行為的,立案及審理后要暫扣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后的三日內,向市財政局提供公訴書復印件和涉嫌犯罪會計人員書面情況。
第九條 市財政局向人民法院查詢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會計從業人員情況時,人民法院予以協助。
第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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