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初級資格考試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講義第十一章
第11章 附則
11.1 懲戒措施
對違反本職業操守的銀行業從業人員,所在機構應當視情況給予相應懲戒,情節嚴重的,應通報同業。
11.2 解釋機構
本職業操守由中國銀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11.3 生效日期
本職業操守自中國銀行業協會第六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時間:2014-05-14 責任編輯:li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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