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監管辦法修改
【導讀】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中國證監會16日發布了《關于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介紹,本次修改主要是圍繞國務院決定進行的調整,同時對個別內容也進行了修改完善。征求意見稿調整了非上市公眾公司范圍的表述,將“股票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修改為“股票公開轉讓”;明確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公開轉讓只能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
為進一步增強資本市場服務中小微企業和實體經濟的功能,征求意見稿明確非上市公眾公司可以依法進行股權融資、債權融資、資產重組等活動,拓寬了企業融資、并購重組渠道。
征求意見稿簡化了審核程序,提高審核效率,對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證監會豁免核準,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審查。對于依法需要證監會核準的行政許可事項,明確證監會審核期限為20個工作日,且不再要求公司提供交易場所的審查意見。
此次修改還刪除了非上市公眾公司年報和半年報披露的時限性要求,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執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相關規定,其他非上市公眾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規定披露時間。
另外,此次修改還刪除了小額融資豁免的相關規定,同時對于定向發行豁免核準的情形,不再要求每次發行后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證監會備案,而是授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自律管理。
時間:2013-12-17 責任編輯:zgksp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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