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上市后信披規范要求發布
【導讀】近日,上交所發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第七號新股發行上市后相關主體承諾履行等事項的信息披露規范要求》。
據悉,《備忘錄》主要是為落實《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及相關配套文件的要求,規范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后,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的承諾履行、穩定股價,以及公開發行前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等事項和相關持續信息披露行為。
從具體內容看,《備忘錄》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明確信息披露要求!秱渫洝芬庠趶娀掷m信息披露,使得新股發行并上市后承諾履行等事項的信息披露有章可循,為股票發行注冊制奠定基礎。對于《意見》及相關配套文件中要求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作出的承諾事項、穩定股價預案及相關約束措施等,《備忘錄》明確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觸及相關情形時的公告時間和公告中需包含的內容。
二是強化承諾履行。《備忘錄》為《意見》及相關配套文件中承諾事項履行的細化規定,意在通過具體規定將《意見》中強化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等責任主體的誠信義務的要求落到實處!秱渫洝穮^分不同的承諾事項規定相應的披露要求,并將其納入定期報告承諾事項管理。
三是加強股東持股管理和減持預先披露。《意見》對控股股東、持有發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開發行前持股5%以上股東等持股主體,新增了減持價格限制、股票鎖定期限延長等承諾要求,以及減持預先披露等規定。針對上述要求,《備忘錄》明確了觸及相關情形時的披露要求,以及減持預先披露的公告內容,并與目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銜接。
四是加強事后監管。《意見》中強化對相關責任主體承諾事項的約束,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在作出公開承諾事項的同時,提出未能履行承諾時的約束措施,《備忘錄》細化了相關約束措施達到觸發條件時的公告時間和公告事項,便于社會監督。另外,《意見》的一大亮點為加強對造假行為的處置,加大中介機構責任,《備忘錄》規定了不同情形下的披露要求。
上交所有關人士表示,對于未按承諾履行,或存在其他違反備忘錄情形的,上交所將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對其實施相應的紀律處分或監管措施,強化未能履行承諾的事后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