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世當用重典 嚴厲打擊財務造假
IPO重啟以來已有44家公司首發上市,其中42家已公布2013年年度業績預告。據證券時報數據部統計,11家預降,1家預平。近三成公司剛剛上市盈利即出現不同幅度的下滑。值得注意的是11家剛上市的公司業績下滑,其中,降幅最大的陜西煤業預計凈利潤下滑42-45%。金萊特(002723,股吧)預計凈利潤下降約30%-40%。由于剛剛上市,很多公司的財務問題還沒有表現,也就是說真實情況會比這個嚴重得多。
30%上市新股出現業績下降,這個數據還是很觸目盡心的,畢竟上市才剛剛幾天,業績就出現下滑,說明招股書的財務質量依然堪憂,實際上,在財務核查階段證監會抽查的30家公司中,證監會一位官員說,幾乎都有不同程度的財務問題,可見財務造假決不是一個個案,而是普遍現象,這與上市即變臉是遙相呼應的。
上市公司財務問題在經歷史無前例的財務核查以后,在頒布了較為嚴格的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意見以后,仍舊有30%公司出現業績下滑,可見發行人并沒有畏懼改革意見的懲治辦法,保薦人也還是沒有吸取教訓,沒有盡到盡職的調查責任,《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規定保薦人“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對發行人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并確保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等信息披露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顯然,從最保守角度來看保薦人沒有對發行人是否有持續盈利能力做出準確的判斷,這是有違職業道德的,甚至是犯罪的。
為什么發行人還是存在僥幸心理,為什么保薦人還是疏于督導,筆者認為與意見規定不無關系,意見規定“發行人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將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且發行人控股股東將購回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而保薦商和高管則需賠償投資者的損失,因為規定是指重大遺漏和重大影響,而沒有細化何為重大遺漏何為重大影響,有可能是業績下降50%才是重大影響,因為一旦當年財報下降50%是要被立案查處的。這就給了發行人和保薦機構可乘之機,在財務上動一些手腳,虛增較少利潤,達到發行的門檻或是能夠圈到稍多的錢財,而不是像萬福生科(300268,股吧)一樣昧著良心造假太狠,招致管理層查處而面臨重罰。同時新股意見稿也沒有進一步細化對造假參與方的處罰細則,因此就不具有足夠的震懾力。
這一次新股是經歷了財務核查以后才重啟的,應該來說財務問題是經受得起考驗的,市場對其質地是給予厚望的,但 新股剛剛重啟,就出現30%公司業績下滑,這并不是一個好的開始,管理層應該引起足夠重視,筆者認為完全有必要對業績下滑公司進行嚴格審查,如果發現有發行人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韙,就殺一儆百,讓后來者不敢造次,否則如果讓業績下滑財務造假者逍遙法外,就可能導致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有恃無恐,再一次導致造假泛濫,新股發行將再一次成為造假圈錢的樂園,中國資本市場將再一次陷入萬劫不復的深淵。
為了能更嚴厲的打擊造假行為,筆者認為有必要細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影響”,那就是虛增利潤超過10%者就屬于重大誤導性陳述,要勒令回購股份,并賠償股票存續期間投資者的交易損失。對于發行人沒有能力賠償的,由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對簽字保薦人實施終身市場禁入,對券商實施暫停3年以上的保薦資格,并處以保薦承銷所得5倍罰款。對于虛增10%以下利潤者,將要求發行人終身不得減持股份也不準質押變相減持,對保薦人實施六個月不受理簽字文件,對保薦機構實施1年以內市場準入。
除了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以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強行政執法與司法執法的有效對接,提高證券期貨犯罪的辦案效率,讓造假者不僅要傾家蕩產,還要牢底坐穿,亂世當用重典,面對一團糟的中國股市就該使用非常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