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稅改革暫行辦法公布 河北先試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聯合公布《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并進一步明確水資源的納稅人、稅額計算公式、適用稅額標準、納稅時間以及減免稅情形等方面內容。
《暫行辦法》明確水資源的納稅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納稅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明確水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
《暫行辦法》規定,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取水口所在地稅額標準×實際取用水量。
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取用水量按照實際發電量確定。
水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
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類確定水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地表水分為農業、工商業、城鎮公共供水、水力發電、火力發電貫流式、特種行業及其他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分為農業、工商業、城鎮公共供水、特種行業及其他取用地下水。特種行業取用水包括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取用水。河北噬以在上述分類基礎上,結合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產業結構和調整方向等進行細化分類。
《暫行辦法》規定,對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以外的取用水設置最低稅額標準,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取用水的稅額標準為每千瓦小時0.005元。具體取用水分類及適用稅額標準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議,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核準。
對取用地下水從高制定稅額標準。對同一類型取用水,地下水水資源稅稅額標準要高于地表水,水資源緊缺地區地下水水資源稅稅額標準要大幅高于地表水。
對特種行業取用水,從高制定稅額標準。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以及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從低制定稅額標準。對企業回收利用的采礦排水(疏干排水)和地溫空調回用水,從低制定稅額標準。
三類取用水減免征收水資源稅
• 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 對取用污水處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免征水資源稅。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減稅和免稅情形。
水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水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取用水資源的當日。水資源稅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申報納稅。
在河北省區域內取用水的,水資源稅由取水審批部門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用水的,水資源稅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河北濕征水資源稅后,將水資源費征收標準降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