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清"僵尸企業"高官建議設立破產管理局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建議設立破產管理局,作為司法部代管的國家局或內設局。
為加快“僵尸企業”市場出清,實現企業依法破產或依法重整,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建議設立破產管理局,作為司法部代管的國家局或內設局。
5月29日,吳曉靈在第五屆金融街論壇上表示,“僵尸企業”不能市場出清是中國經濟結構調整的重大障礙。而“僵尸企業”可以存續的一個原因,是現行企業破產制度不健全,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生產要素市場發展滯后,各項政策措施不配套,致使政府、企業、銀行、法院,對“僵尸企業”市場出清望而生畏,對企業依法破產或依法重整更是很少問津。
破產管理局如何設置?
中國政法大學企業重組與破產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在2010年就曾呼吁,建議中國眷設立破產管理局。
他告訴第一財經記者,相對于2010年的狀況而言,現在設立破產管理局的條件更成熟,需求也更迫切。
不過,與吳曉靈提出將破產管理局作為司法部代管的國家局或內設局不同,李曙光提出了另外一種構想??破產管理局可以作為國務院直屬的一個政府部門,同時采用兩級架構,在省級層面設立派出機構。
“僵尸企業出清涉及到職工安置等多方面問題,由政府來協調處理更有利,也更符合中國特色。”李曙光說。
破產管理局應該做些什么?李曙光告訴記者,其職能包括幾個方面,比如追蹤破產法實施,整理法律實施數據,為制定和實施決策提供依據;負責破產法實施中操作規程的制定以及為立法的修改提供建議,不斷提升立法水平;追蹤董事、監事和高管落實公司法規定的誠信義務情況;作為公共管理人管理個人破產案件等。
“也包括破產受理之后的監管,在企業空賬期,監管企業資產不流失,指定資產管理人,保障債權人利益。”李曙光說。
設立破產管理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利用市場機制、依法依規實現市場出清。同時糾正信用定價體系扭曲,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的優勝劣汰功能,促進經濟轉型升級。
破產法實踐中“失靈”?
當天發布的一份名為《加強破產法實施、依法促進市場出清》的研究報告,列舉了一組數據,顯示出中國推進破產清算這種市場化處置方式,依然存在諸多挑戰。這份研究報告由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聯合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共同完成。
2007年新破產法實施后,全國各級法院審理的各類破產案件結案數量呈明顯下滑趨勢,由實施前的4000余件降為2014年的2059件。
與發達經濟體相比,我國破產案件數量明顯偏低。美國每年商業性質的破產案件結案數量約為3.93萬件,是我國年平均審結企業破產案件數量的10.4倍。西歐國家中英國公司年破產數量平均為1.8萬家,德國公司年破產數量平均近3萬家,法國公司年破產數量平均為5.5萬家,均遠高于我國年平均審結企業破產案件數量。
研究報告還顯示,我國2014年通過非司法程序退出市場的企業占比巨大,適用破產程序的企業占所有退出市場企業的比例不足0.4%,大部分資不抵債的企業在退出市場時并未適用破產程序。
我國新破產法從2007年實施至今,經歷了2008年的國際金融危機,以及目前的經濟新常態。雖然每年都有不少企業退出市場,但是企業更多的是采用行政上的注銷、吊銷方式來退出市場,而不是司法上的破產方式。
李曙光說,這其中有制度原因、文化原因,也有整個執行體系的原因。而這些原因,也解釋了我國破產法實施后,全國各級法院審理的破產案件結案數量明顯下滑的原因。
“文化上中國人對破產比較忌諱,談破色變;執行體系上我們沒有一個政府部門來推進,破產管理人的管理不那么規范等等,很多原因。”李曙光說。
研究報告將之歸結為三大類:
一是各方缺乏適用破產法的意愿。主要表現在社會對破產法的認識存在誤區,地方政府出于維穩和政績的需要干預企業破產;國有企業破產動力嚴重不足;民營企業對破產適用缺乏積極性;銀行等金融機啟動企業破產程序積極性嚴重不足,法院也不愿受理破產案件。
二是法治體系建設滯后。從立法方面看,尚未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未對經營性事業單位的破產作出規定,對仲裁與破產程序的關系規定缺位,與勞動法相關制度銜接不暢;從司法方面看,破產案件涉及主體多、法院顧慮較多,法院處置破產案件缺乏獨立性、審理破產案件法官的專業性不足、法官考核體系存在缺陷、破產管理人選任機制錯位、債權清償執行上也存在諸多困難。
三是配套制度仍需完善。政府介入方式尚在探索,程序規范和協調效力難以保障;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職工安置比較困難;破產重整企業融資困難;企業信用維護和修復機制不完善;稅收配套政策有待完善。
近日,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執行院長王文撰文稱,從其調研經驗看,對破產的承受力大體有以下規律:一是新興行業如互聯網、醫藥研發、服務行業對企業破產的承受力,遠比傳統的礦產、能源、機械制造類及其他過剩產能的行業要高;二是江浙一帶及部分沿海省市對企業破產的社會承受力,要遠遠高于中西部地區、東北老工業基地的部分市縣;三是民營企業對破產后的應對與員工消化能力要比國企更高。
職工分流、下崗職工安置,往往使得社會對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破產清算充滿顧慮。李曙光對記者說,二者不應混為一談。推進破產清算,就是要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同時可以用社會保障、中央財政安排的1000億元專項獎補資金等多種方式來解決職工分流安置問題。”
2016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采取兼并重組、債務重組或破產清算等措施,積極穩妥處置“僵尸企業”。中央財政安排1000億元專項獎補資金,重點用于職工分流安置。
3月1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記者會上談及“去產能”問題時稱,中央財政已經為鋼鐵、煤炭行業職工的轉崗安置準備了1000億元資金,如果有需要還可以增加,此外,地方政府相應的配套資金也要跟上。
5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又提出支持去產能過程中分流人員自主創業,為他們從事經營或注冊企業提供“綠色通道”便捷服務,并按規定給予稅費減免、擔保貸款等政策扶持,促進提高創業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