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擴圍在即,對通信業的影響有五方面
4月1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擴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擇機將鐵路運輸和郵電、通信等行業納入“營改增”試點。從宏觀層面看,“營改增”有利于完善稅制,促進社會專業化分工,消除重復征稅。但是對于不同行業來說,在不同時期“營改增”的影響是不同的。比如,“營改增”對通信業的影響就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采用不同稅率的影響!盃I改增”試點是在原增值稅17%及13%的稅率基礎上增加11%、6%兩檔稅率。在營業稅下,通信業的適用稅率為3%,“營改增”后,如果通信業實行11%的增值稅稅率,稅率增幅較大,受抵扣項目的限制,通信行業的總體稅負都有所增加;如果通信業實行6%的增值稅稅率,稅率增幅較小,同時如果可以抵扣的項目得到充分抵扣,則總體稅負會有所下降。當然,受企業規模及其他因素影響,“營改增”對通信業的影響會有所不同——如果企業規模較大,承受能力較強,則影響較。蝗绻髽I規模小,承受能力差,則影響較大。
二是對固定資產抵扣的影響。隨著3G(第三代移動通信及其技術的簡稱)的逐漸普及,4G(第四代移動通信及其技術的簡稱)布局的到來,近幾年,中國移動、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三大運營商投入了大量的資產進行網絡升級。據悉,中國移動將投資70億美元建設4G網絡,中國聯通投資費用為每年維持50億元~100億元的建設規模。根據增值稅的抵扣政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只要購入的固定資產不屬于政策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項目,就可以憑有效憑證抵扣。如果在“營改增”試點后,企業有大規模的資產投入,將會出現大量的進項稅抵扣,這有利于降低企業的稅負;如果“營改增”試點之前,企業大規模的投資結束,進入收益階段,則企業將產生大量的銷項稅,無相應的進項稅抵扣,并且存量固定資產在改革后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但在處置時需要按相應稅率征稅,企業稅負就會增長較多。
三是對成本結構的影響。通信業的主要成本構成中,固定成本和人工成本較高。由于前期投資量大,固定成本中占比較大的是折舊攤銷費用,由于存量資產無法抵扣進項稅,該成本不能產生進項稅。人工成本中除企業正式員工工資外,還含有部分外包人員的工資。由于勞務外包沒有納入“營改增”試點,人工成本可抵扣的項目比重低,會進一步導致稅基過高,稅負加重。
四是對運營模式的影響。為了滿足客戶的不同需求,各運營商推出不同套餐銷售計劃,如預存話費送手機、購手機入網送話費等業務。目前在會計處理上,話費與手機銷售收入采用“公允價值法”進行分攤,分別確認通信服務收入和終端銷售收入。稅務處理上,按目前營業稅規定,上述捆綁業務屬于營業稅混合銷售,均按郵電通信業3%繳納營業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上述捆綁銷售可能被認定為視同銷售!盃I改增”后,手機銷售收入適用的稅率為17%;話費收入適用的稅率為11%或6%。由于稅率不同,視同銷售價格如何確定就顯得尤為重要。在目前運營模式中,運營商向供應商購買手機時很多都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營改增”后若還延續目前的運營模式,運營商將無法實現增值稅進項抵扣,對企業稅負將會產生較大影響。
當然,部分省級國稅機關,如四川省國稅局、貴州省國稅局和河北省國稅局,也發布比較寬松的文件,規定企業在促銷中,以“買一贈一”、購物返券和購物積分等式組合銷售貨物不視同銷售,企業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但由于沒有全國性的統一文件,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爭議。因此,能否爭取到捆綁銷售業務不視同銷售的政策對通信企業來說至關重要,如果仍被認定為視同銷售,企業可能將面臨改變目前的銷售模式的重大變革。
五是對稅務管理的影響。由于營業稅與增值稅規定不同,增值稅在政策規定、稅款計算和發票管理方面都復雜得多。近年來,增值稅法規文件的更新變化較多,企業要在這么多變化當中保證合規性,有不少困難。同時,申報繳納營業稅比較簡單,但是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表和附表加起來,完成申報任務要填300多個空格,很難做到一點錯誤也不出。這也就對企業的會計、財務系統和稅務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雖然目前郵電通信業何時試點沒有明確的時間表,但增值稅改革勢在必行。因此,企業必須根據對其影響的方方面面,用足用好新政策,盡可能降低“營改增”對自身的不利影響。
(消息來源: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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