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將獨享稅務代理業務 會計師無代理權
不僅如此,征求意見稿還擬作出如下授權規定: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的管理辦法,由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上述規定甫一問世,就引起部分專業人士強烈反對。反對的理由,一是,如果將稅務師的管理權交給稅務機關,稅務師哪有膽量與稅務機關抗辯?何以充分保障納稅人權益?就像把律師的管理權交給檢察院,哪個律師還敢在法庭上和檢察官叫板?
第二個反對的理由是,一些稅務機關的退休人員將取得稅務師資格,可能帶來不公平問題。
業界建議,即使稅收征管法對稅務代理設立行政許可,稅務師的管理辦法也應由國務院制定,該項立法權不應該交給稅務主管部門。
目前,注冊稅務師制度的“法律”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在立法層級上屬于部門規章。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熊偉分析,這種資格考試和業務準入屬于典型的行政許可,但是其上位法依據只是國家稅務總局的部門規章,難怪注冊稅務師行業經常被指責“違法”!顯然,國家稅務總局希望通過這次稅收征管法的修改,從法律層面確認注冊稅務師的地位,為現有的行政管理文件找到上位法依據。
按照現行的稅收征管法規定,律師、會計師、稅務師應該都可以從事稅務代理。但如果征求意見稿一旦獲得通過,就只有注冊稅務師能夠進行稅務代理,將律師、會計師統統排除在外。這種制度安排讓很多業內人士擔心會引起行業壟斷。
熊偉認為,由于涉稅鑒證目前實行特許,只有注冊稅務師才能承攬,如果上述規定付諸實施,勢必會引起代理業務的壟斷現象出現。
擔心還不止于此。北京彭祖稅務咨詢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朱鵬祖分析,稅務師事務所完全由稅務機關主管,肯定不符合維護行政相對人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的權利。稅務機關有立法權、執法權、執行權,還有對稅務師行業進入管理處罰權,這個勢必會造成不正當競爭現象的出現。
據悉,2007年國稅總局曾出過注冊稅務師條例的征求意見稿。朱鵬祖介紹,他曾經看到過。這個征求意見稿規定,幾種情況下可以不經過考試取得稅務師資格:第一是稅務機關從事25年以上的人可以取得。第二是年滿50周歲的,在稅務機關從事20年業務的可以取得。我認為是不公平的。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施正文認為,按照目前征求意見稿的規定,稅務師只能站在稅務機關的立場,不能有效保護納稅人權利。因此,對稅務師制度立法應當由國務院制定管理條例,而不能交由稅務主管部門。
福建拓維律師事務所主任許永東認為,稅務師行業是社會公共利益代表,不應該成為稅務機關的代表,所以管理辦法和制度應該由國務院制定,而不應由國稅總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