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安全生產設備需補繳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稅款
乙企業主要從事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銷售,車用燃氣業務,輸氣管道、氣庫的建設,燃氣管網建設經營及相關配套業務。
審計人員與乙企業財務經理交流時了解到,該企業購入安全生產設備,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
通過審核固定資產投資業務,查閱“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清理”等明細賬戶,審計人員得知該企業2013年1月~6月發生下列事項:“固定資產-SQJ-1A型便攜式氣體探測器”借方反映2013年3月購入200臺,金額497500元。購進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150臺,不含稅單價2400元,金額360000元,已抵扣進項稅額61200元;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數量50臺,單價2750元,金額137500元。
該賬戶貸方反映2013年6月出售設備60臺,金額135000元。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54000
累計折舊81000
貸:固定資產135000
借:銀行存款351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
固定資產清理30000
借:營業外支出24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24000。
記賬憑證附件為處置設備審批單,出售原因是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經常發生故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60臺,不含稅單價500元,金額30000元。根據固定資產卡片及相關賬戶記錄,該批設備2010年6月購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140臺,不含稅單價2250元,金額315000元,已抵扣進項稅額。企業將此類資產劃分為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和家具,按5年計提折舊,殘值為0。
審計人員根據上述資料,分析企業購入、處置安全生產設備相關的稅收政策,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了處理意見。
稅收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規定,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目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企業購置并實際投入使用、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的專用設備,如從購置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的,應在該專用設備停止使用的當月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號)規定,企業購入安全生產設備,如增值稅進項稅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再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企業購買專用設備取得普通發票的,其專用設備投資額為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8號)規定,對企業購入并實際使用的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分析
按企業提供的2010年度主管國稅機關確認的稅收優惠備案表和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四十三欄“企業購置用于安全生產設備的投資額抵免的稅額”項目填列金額31500元。審計人員據此判斷,會計與稅務處理均正確。但安全生產設備從2010年6月購入至2013年6月出售,未滿足5個納稅年度條件,按財稅〔2008〕48號文件規定,乙企業應在2013年第二季度申報企業所得稅時,補繳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金額60×2250×10%=13500(元)。
2013年6月購入200臺SQJ-1A型便攜式氣體探測器,會計處理正確。在填報2013年第二季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時,應按固定資產金額的10%抵免當期企業所得稅,抵免金額為497500×10%=49750(元),還應綜合考慮處置設備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13500元。實際申報時,應在此表“減免所得稅額”的“其他”欄填列金額49750-13500=36250(元)。但乙企業2013年第二季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未填報。乙企業出售該設備發生的凈損失24000元,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規定,對企業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性資產的損失,應以清單申報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審計人員對上述事項與乙企業財務經理溝通,在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提醒企業在申報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應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分別辦理安全生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備案和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清單申報手續,以防范稅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