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治理急需財稅政策強力支持
環境問題已成為當前制約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之一。由于環境治理具有明顯的正外部效應,屬于市場失靈范圍;基于收益最大化原則,市場微觀主體不愿主動承擔責任。這就需要政府采取一系列包括財稅、金融等經濟措施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來對此進行干預和調控。
生態環保財稅政策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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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關生態環保的財政政策主要包括排污收費制度、環保預算投入、政府采購和排污權交易機制;稅收機制主要是通過征稅限制和稅收優惠引導來實現。
當前,我國有關生態環保的財稅政策主要有:
財政政策
我國目前有關的生態環境保護財政政策主要包括排污收費制度、環保預算投入、政府采購和排污權交易機制。
排污收費制度是籌集環境治理資金的手段之一,長期以來主要收費項目包括污水、廢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氣林格曼黑度和其他污染物)、固體廢棄物(粉煤灰、冶煉渣、爐渣、煤矸石、尾礦和其他渣)、危險廢物(以填埋試處理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危險廢物)及噪聲超標準排污費。按照2003年頒布的《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排污費實行“收支兩條線” 管理,專款專用,主要用于重點污染源防治,區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范和應用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的撥款補助或者貸款貼息。
環保預算資金屬于財政預算專項投入,用于環保研發和環境治理。近年來,我國環保預算資金不斷增加,2007年到2011年我國環保財政預算支出分別為995.82億元、1451.36億元、1934.04億元、2441.98億元、2640.98億元,增長速度較快,是環境治理與保護的主要經費來源。
政府采購一般是通過招標方式集中采購商品。政府采購的環境標準不斷提高,對降低排放、改善生態環境有重要作用。
排污權交易是一種基于市場的經濟手段,有利于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配制資源作用。早在1990年~1994年,原國家環保局在全國16個重點城市進行了“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的試點。2002年3月,原國家環保總局決定在山東、山西、江蘇、河南和上海、天津、柳州開展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及排污權交易政策實施的示范工作。2001年11月,江蘇南通,出現了我國第一例排污權交易。2002年,江蘇完成我國首例異地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這種方式保證了生產發展所急需的排污容量供應,又不因為發展生產而超過二氧化硫總量控制指標,同時,實現脫硫的企業每年又可得到經濟回報。為了保證每年有富余指標供應給買家,賣方必須保證脫硫設施的良好狀態,提高了企業環境保護的積極性。
稅收政策
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的稅收機制主要是通過征稅限制和稅收優惠引導來實現。目前已經開征的有益于環境保護的稅種主要包括資源稅、消費稅、車船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企業所得稅。
資源稅的征收主要是為了引導大家節約利用資源,減少浪費,并且通過差別稅率防止采富棄貧行為。消費稅的征收目的主要是調節消費結構、引導消費方向,同時有利于對環境的保護和優化。車船稅對乘用車和中輕型商務客車按照尾氣排量分別確定年征稅額,排放量大的稅額高,排放量小的稅額低。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款專門用于城市規劃、環境維護和建設,對于生態環境的改善起著重要作用。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旨在促進對城鎮土地的合理開發與利用。耕地占用稅旨在保護農村耕地資源,維護農村生態環境。
企業所得稅則主要是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保護環境,主要包括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取得的收入,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購置并實際使用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等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
財稅政策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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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政策運用不到位,現有稅收政策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作用不充分,排污權交易制度發展緩慢。
已有的財稅政策對于生態環境的保護有一定積極作用,但仍存在諸多不足。
財政政策運用不到位
對污染物排放的財政收費標準制定不科學。長期以來,這項制度一方面只對超標排放收費,而且收費標準較低,導致排污收費資金不能滿足污染治理的資金需要。另一方面,由于排污收費額度低于污染治理費用,排污企業基于收益最大化原則,選擇為污染物排放繳費而不主動進行技改減排,不利于生態環境的治理和保護。以企業排放二氧化硫為例,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要求超標排放企業繳納罰款,企業每排放1公斤二氧化硫,有關管理部門收取0.2元的排污費,而企業減排1公斤二氧化硫,則支出遠遠超過0.2元。受利益驅使,很多企業寧肯繳排污費也不愿積極治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