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的稅法分析
配套本次試點共下發了《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應稅服務使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等多個文件,以確保本次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工作的順利進行。
律師點評:營改增是完善現行稅制的基礎性舉措。在我國的現行稅制體系中,并行著兩個一般流轉稅稅種—增值稅和營業稅。前者主要適用于制造業,后者主要適用于服務業,兩稅種在稅收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盡管可以在稅制設計上按照彼此照應、相互協調的原則來確定稅負水平,但在實際運行中,兩個稅種一直難免稅負失衡。前者不存在重復征稅現象,因而稅負相對較輕。后者則有重復征稅現象,因而稅負相對較重,由此而造成的制造業與服務業之間的稅負水平差異,以及在整個流轉環節中的重復征稅。正因為如此,從1994年現行稅制誕生的那一天起,就預設了未來將兩個稅種合并為一個稅種—增值稅的考慮。可以說,營改增是一項早就納入稅制改革視野的完善現行稅制的基礎性舉措。因此,在新一輪財稅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營改增被作為本次改革的先鋒也就不足為奇了。
本次營改增后,稅率分為以下幾檔: (一般銷售17%或者進口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有形動產租賃);13%(銷售或者進口《增值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上規定的貨物); (交通運輸服務); (部分現代服務業-11% 6%有形動產租賃除外);(出口、0% 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3% 一般納稅人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公共運輸、試點前有形動產的經營租賃)。其中,有形動產租賃及交通運輸服務較以前營業稅稅率(5%和3%)有較大提高,部分現代服務業較以前營業稅稅率(5%和3%)有所提高。
但在營改增后,這些行業均開具增值稅發票。其發票稅額不僅可以作為接收發票方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同時,這些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行業,可以將自身的進項稅額用于抵扣,以增值額繳納增值稅。具體抵扣的項目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02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等文件的規定進行抵扣。
企業在營改增后,應結合稅率和抵扣項目等多種因素進行綜合計算,來確定企業實際稅負比營改增前是增加還是減少。為此,企業在營改增試點前后可以通過稅收籌劃對企業的稅負進行合法、合理的分析和規劃,以達到企業經營與納稅的平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