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個人所得稅改革
決定中提出“要完善稅收制度,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對此,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林雙林的解讀是,未來將把工薪、股息財產所得和其他收入綜合在一起征稅,這將有利于調節收入分配。
在17日舉辦的“朗潤·格政”解讀三中全會的改革政策論壇中,林雙林教授指出,《決定》對個人所得稅的新提法是個稅改革具體化的體現。
我國現行的個稅制度是一種分類個人所得稅制,即對納稅人的各項收入進行分類,采取“分別征收、各個清繳”的征管方式取得個稅收入。
對此,林雙林的評價是,當前的征稅體制比較簡單容易,征稅成本也低,但并不能很好地起到調解收入分配的作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體制改革意味著今后我國的稅收體制更加合理。個人所得稅除了為政府籌措財政收入,其主要功能是調節收入分配。”
“建立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即把工薪、股息財產所得和其他收入綜合在一塊征稅,形式上類似于日本實行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模式。對于綜合征收的部分,應把所有收入進行加總制定統一的稅率,而分類的部分則單獨制定稅率,如日本在利息征收上制定了單獨的15%稅率。”林雙林說,個人所得稅征收在實施調整后也要注意信息申報和退稅等問題。
《決定》還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堅持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善個人賬戶制度,健全多繳多得激勵機制,確保參保人權益,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堅持精算平衡原則。”
對此,林雙林解釋說,我國現在實行的是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養老保障體系,企業的繳費比例為工資總額的20%左右,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的8%。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月基礎養老金為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20%,月個人賬戶養老金為個人賬戶基金積累額的1/120。
林雙林指出,我國當前不同收入程度的居民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差別比較大,是繳得多領得多。這樣導致的實際結果是,收入高的最后拿到的養老金多,收入低的拿到的養老金少,不能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在美國,收入比較高的教授退休后,一年可領取3萬美元的基礎養老金,而普通收入群體可能領取的是兩萬美元的養老金,差距較小。
盡管每個人的貢獻有所差別,但在基本養老金的發放上應逐漸縮小差距,以此調節收入分配。當前各地社會統籌賬戶的使用情況不一,有些地方政府尚有盈余,而東北、上海地區已經出現了空缺,如果實行全國統一的賬戶管理,用有盈余的賬戶對空缺賬戶進行補給,將有利于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可持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