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稅更重整體制度設計
房產稅要更好地發揮其作用,體現其價值,就必須與涉地稅種進行統籌規劃,實現彼此間的相對協調和配合。房產稅的開征目前遇到的一條所謂的“名不正,言不順”的阻力,就是來自于涉地稅種的貌似重復征稅的疑問。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曾對媒體表示:“房產稅與土地出讓金的重復征稅嚴格來講是無法避免的,作為地租性質的土地出讓金和作為稅收所談的房產稅是同時存在的,就是這個稅在不同概念之下不同的稅必然要同時存在,因為它是一個復合稅制,有了流轉稅之后還有所得稅。比如企業在繳了企業所得稅之后還有個人所得稅,也是一個重復。 ”他認為,以經濟權利為依據的土地出讓金為地租,和以政治權利為依據的稅收,應該處理成合理的并行關系。
單一的一個稅種的效應與輻射范圍是有限的。一定要在頂層整體規劃之下考慮方方面面的事情,將眾多點面結合起來通盤協調,才是一個合理的整體優化設計。特別是由于稅收制度相對于各類收費的規范性和約束性更強,靈活性偏弱,這就決定了其一旦定型將不便于隨意調整;因此,將各類房地產稅進行制度的整體優化設計放到優先地位就顯得特別重要。
不過,要實現房地產稅制的優化并不容易。
以房地產稅中的房產稅為例,在它的征稅定位上,就有調節房價、控制收入差距拉大、補充地方財力等多種說法,定位不同作用自然也有差異。各種目的貌似都有自己的理由,但是稅制設計又難以面面俱到,最優的選項也許并不存在。因此筆者認為,只有從促進稅收制度完善和使稅收更加合理化的長遠視角來進行房產稅的定位設計,才能盡量在“長線”建設中少走彎路。而“調節房價”這類階段性或局部性的需求,不宜作為長遠制度建設的主要定位取向。而只要做好房產稅在稅制建設中的合理定位,從長遠來看也未必無助于房價的平穩。
單單房產稅的制度設計就已經難言輕松,而構建整體的房地產稅體系的制度設計毫無疑問則是一項繁雜而長期的工程,任何期望一蹴而就和一勞永逸的想法都是不可取的。整個房地產稅的制度建設毫無疑問是需要一些先決條件的,比如對各種稅費統一實行清費立稅,以更加合理和規范化的稅收環境為房地產稅系的整體制度設計提供良好的前提。正如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劉世錦所說,要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實施推進改革,第一步就是要清費立稅。把一些費用進行規范,轉化為稅收。
房地產稅系統的制度建設還有一些亟待面對的現實難題,比如各地房價差異大、房屋產權問題、住房用地性質不同等,這可能需要除了進行稅制設計時考慮部分權限下放到地方增強靈活性和適應性外,更需要在實踐中慢慢積累經驗、教訓,為稅制設計提供相對趨利避害的必要歷練。當然房地產稅系的整體制度設計不僅需要從財政稅收角度考慮設計問題,還需要考慮必要的市場因素,房地產供需的相對平衡對百姓的安居樂業不無裨益。
中國指數研究院高級分析師許琳認為,房地產稅制改革的目的不是只為了收稅,而是使稅制更完善平衡。就房地產稅而言,更重要的是弄清指導思想和預期效果。筆者深以為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