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減免不易惠及小微企業
財政部和國稅總局本周二聯合發文規定自2014年起到2016年底,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此前為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按國家工商總局的統計,若將個體工商戶納入,全國小微企業數量已占企業總數近95%,解決新增就業和再就業人口七成以上,貢獻五成稅收、六成GDP,毫無疑問,小微企業在國民經濟中扮演的角色越發重要。而此輪稅收優惠新政有望惠及目前國內超過1000萬家小微企業,但請注意,只是“有望”。
不妨先做一個簡單的計算,一家年收10萬元的小微企業,若按之前20%的稅率,年納稅額為2萬元,按此次新規則可少納1萬元。看似是完成了對小微企業稅收的減免,但這里有一些現實問題。首先,為了減免這1萬元付出的成本有多少?目前的稅收政策要求所有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接受稅務稽查,這就意味著1)小微企業需要額外花費成本請財務人員進行合規的會計核算;2)稅收稽查或暴露企業之前存在的問題。對成本敏感性更高的小微企業主勢必會拿這1萬元的減免和為了合規產生的額外成本進行比較;其次,政策的傳導是否通暢,小微企業主能否及時了解最新稅收政策?最后,地方在具體落實中會否新加一些細則、意見等來提高門檻?調查數據在一定程度證實了上述疑問:日前,北京國家會計學院發布報告顯示,在2011年國務院將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標準由3萬元提高至6萬元時,報告調研的1447家小微企業中獲得所得稅優惠的企業僅有17%。而工信部去年發布的一份報告也顯示,在被調查企業中稅收優惠政策完全落實的不到四成,不清楚相關惠企政策的企業高達一半。
而在當下經濟發展放緩、稅收增速下降、用工及原材料價格上升的大背景下,相比不易實現的減稅“節流”,幫助小微企業“開源”解決融資問題或許意義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