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發行人業績變化應補充審計年報
證監會1月29日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監管問答(三)。對于“最近一期經營業績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可能影響發行條件的發行人相關信息報送和披露要求”的問題,證監會表示,結合《證券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鑒于目前已過2015年會計年度截止日,對于存在2015年1-9月份業績下滑超過50%或歸屬于母公司股東凈利潤為負等情形的發行人,預計可能影響發行條件的,發行人應當補充提供2015年經審計的年報,并結合年報修訂募集說明書相應內容,主承銷商、發行人律師、申報會計師應當對上述事項補充核查并發表核查意見。
對于已按照相關規定公告或提供2015年業績預告的發行人,并由發行人和相關中介機構出具預計2015年年報披露后仍然符合發行條件核查意見的,將在申報財務資料未超過有效期的前提下繼續核準程序。
時間:2016-02-18 責任編輯:li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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