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陳稅務解讀:已繳營業稅未開票營改增后實務處理
如按照“對應的稅率/征收率,以無票收入負數沖減銷售收入”處理,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價稅合計數等“已繳納營業稅的營業額”或“營業收入”。
政策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中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文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本條規定并無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時間限制。
實務處理
1.時間限制
(1)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須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2)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除預收款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無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時間限制。
(3)房地產開發已申報其他營業稅(除因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已申報營業稅外,如物業費、房租等項目產生的)未開具發票,須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2.開票納稅理解
雖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由于“已申報營業稅”,則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3.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票處理
一、按照免稅操作(如安徽國稅、山東國稅)
1.安徽國稅操作(僅供參考):
(1)營改增納稅人使用航信公司開票系統(即金稅盤)開票的,金額欄填寫已繳營業稅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收入數額,稅率欄填0,然后在備注欄注明“稅率為0的銷售額是已繳納營業稅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收入”。
(2)營改增納稅人使用百旺公司開票系統(即稅控盤)開票的,可以通過編碼的方法解決,基本操作步驟為:
第一步,進入開票系統后首先選擇商品編碼;
第二步,進入操作界面,找到自己銷售的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對應的商品編碼后點擊操作界面上的“增加”按鈕,然后自編一個商品代碼,將自編的商品代碼的稅率設為0,然后在免稅類型中選擇“不征稅”。完成新代碼編制后點擊操作界面上的“保存”按鈕,完成不征稅代碼的編制工作。
第三步,在開票系統中選定企業自編的商品代碼,進入增值稅普通發票開票界面,金額欄填寫已繳營業稅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收入數額,金額欄填寫銷售不動產已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數額,稅率欄選擇不征稅。
2.山東國稅操作(僅供參考):
23號公告中明確規定:“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上述規定的出臺明確了已繳納營業稅但未開具發票事宜如何銜接以及具體的時限要求,納稅人發生上述情形在開具普通發票時暫選擇“零稅率”開票,同時將繳納營業稅時開具的發票、收據及完稅憑證等相關資料留存備查,在發票備注欄單獨備注“已繳納營業稅”字樣。
秉持“對于征稅主體發生的一項應稅行為,不重復征稅”的原則,對適用上述情況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再征收增值稅,也不通過申報表體現。
小陳稅務特別提醒:如當地稅務機關無特殊規定,建議采用“按照免稅操作”的。
二、開具對應的稅率/征收率,以無票收入負數沖減銷售收入(河北國稅)
根據以上規定,建筑企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的,應將繳納營業稅的完稅憑證留存備查,并在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備注欄注明“已繳納營業稅,完稅憑證號碼xxxx”字樣。納稅申報時,可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當月,以無票收入負數沖減銷售收入。
例如:2016年5月,某房地產企業開具一張價稅合計為100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該筆房款已在地稅機關申報營業稅。納稅申報時,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9b“5%征收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行、“開具其他發票”列,填報銷售額95.24萬元,銷項(應納)稅額4.76萬元;同時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9b“5%征收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行、“未開具發票”列,填報銷售額-95.24萬元,填報銷項(應納)稅額-4.76萬元。
小陳稅務特別提醒:如按照“對應的稅率/征收率,以無票收入負數沖減銷售收入”處理,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價稅合計數等“已繳納營業稅的營業額”或“營業收入”。
?票注意事項
建議:備注欄注明“稅率為0的銷售額是已繳納營業稅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收入”、“已繳納營業稅”字樣或“已繳納營業稅,完稅憑證號碼xxxx”字樣。
小陳稅務建議:如當地稅務機關無特殊規定,備注欄注明“已繳納營業稅,完稅憑證號碼xxxx”。
實務建議
1.企業統計“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明細,防止營改增后重復繳納增值稅,防止營改增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會出現一項業務開具不同的增值稅發票類型。如:分期付款業務。
賬務處理
原則:按照繳納營業稅的處理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
貸:主營業務收入
借:營業稅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繳營業稅及附加等科目
實務答疑
1.試點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5.1之前已經收款,暫未開票,合同約定五月份開具發票。五月之后可否對四月份的該部分應稅收入開具國稅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不可以。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2.營改增之前的未完工建筑老項目,在營改增之后完工,應開具地稅發票還是國稅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23號)規定,營改增之前的未完工建筑老項目,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于營改增之后,按照增值稅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確認繳納增值稅的,可開具增值稅發票。
3.納稅人提供業務管理服務,與客戶簽訂的合同是按季收費,6月末收取二季度管理費時應如何開票?全額開具國稅發票還是按比例劃分后分別開具地稅和國稅票?
答:應全額開具國稅發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