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被指存嚴重就業歧視 政治面貌歧視最突出
崗位全設年齡門檻
本次調查選定中央國家機關和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會六個部門的公務員招考標準作為調查對象,并對其招考簡章中是否存在歧視性要求,以及相關法規規章是否存在制度性歧視進行了調查。
據介紹,就業歧視主要體現在性別、民族、社會身份、殘障、健康、政治面貌、年齡、身體特征等八個層面。調查顯示,2011年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招考所涉及的9762個崗位中,存在制度性的健康歧視和年齡歧視的規定,兩種類型的就業歧視比例均為100%。
報告舉例說,中國民航空中警察總隊系統支隊科員的92個職位,均要求“28周歲以下”,但中國政法大學相關專家認為,沒有任何科學數據可以證明28周歲以上的人士無法勝任民航空中警察總隊系統支隊科員的職務,因此其將年齡限定在28周歲以下不僅存在隨意性,也構成了年齡歧視。
性別歧視較為嚴重
報告顯示,在公務員招考中,除了規范性法律文件造成的健康歧視和年齡歧視外,政治面貌歧視、社會身份歧視和性別歧視也比較常見。
要求報考人員須為中共黨員或共青團員的職位,占總職位數的19.1%。性別歧視也比較嚴重,占總職位數的15.6%。再次是社會身份歧視,占11.5%。在社會身份歧視中,最為嚴重的是戶籍歧視和地域歧視,占到85%。此外,身體特征歧視占到0.4%。
調查發現,國家公務員招考在保障公平就業方面有一些積極的變化。比如,原來比較常見的“五官端正、形象氣質佳”等要求已經不復存在,放寬了某些疾病的判斷標準,放寬了部分警察職位對身高、特征、視力等身體特征的限制,放寬了對于高學歷人士和特定崗位報名年齡限制等等。
針對目前國家公務員招考中普遍存在的就業歧視現象,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建議廢除制度性歧視,修改相關公務員招考規則,并建立公務員招考中的就業歧視審查機制,加快就業機會公平的實現。(京華時報 記者陳蕎李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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