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輔導: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節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法》所確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充分體現了強化監管的宗旨和社會監督、齊抓共管的原則。這項法律制度包括政府監督管理與社會監督兩部分。在突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管和行政執法主體地位的同時,重視和肯定公民、法人、工會和其他社會組織協助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進行社會監督、群防群治的作用,其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調動一切力量,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延伸到社會的每個角落,覆蓋到全社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涵蓋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各自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公眾監督、社區組織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等重要內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主體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部門、公民、工會、社區基層組織和新聞媒體,依照法律賦予的權力(權利)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行政許可職責
(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目前,我國實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與專項監督管理相結合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負責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很多。這些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三定”方案的規定,從不同方面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各有關部門的統稱,具體包括兩類政府部門,一類是《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九十四條所稱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另一類是《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第二款所稱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置的“有關部門”。法律所
稱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包括“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行政許可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的主要職權之一,是依法對有關安全生產事項實施行政許可。由于《安全生產法》的制定時間早于《行政許可法》,因此當時法律沒有采用行政許可的統一用語,而是稱之為行政審批。按照后來頒布施行的《行政許可法》的用語標準,現應改稱為行政許可。《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行政許可職責從4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1.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這項職責主要是通過行政許可解決安全生產主體的市場準人問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授權,按照法定程序,對申請人應當符合的法定安全生產條件實施審查,對需要進行驗收的安全生產事項進行驗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或者驗收合格的,有權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否則,不得給予行政許可。我國很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關安全生產事項設定了行政許可。如《煤炭法》規定,開辦煤礦應當經過煤炭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煤礦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對煤礦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要進行竣工驗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取得行政審批,等等。
2.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這是針對未依法提出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申請、未取得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而設定的監督管理職權,查處人們常說的“無證非法生產經營”的違法行為。依照法律的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自己檢查發現或者經舉報發現的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有權予以取締,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3.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這是對已經取得安全生產事項行政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動態監督管理職責。依照法律規定,一是要對取得行政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生產條件繼續實施監督管理。二是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必須撤銷原行政許可。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包括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生產條件不適應安全生產需要等。
4.規范行政許可的特別規定。對安全生產事項實施行政許可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一項重要權力,容易產生違法違紀現象,滋生腐敗。如利用職權,巧立名目收費或者變相收費,私分或者貪污;向申請行政許可或者驗收的單位強行指定購買某種產品,或者要求購買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從中牟利。因此,有必要對行政許可中的不規范行為或者違法行為作出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
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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