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復習資料:債的消滅方式
債的消滅方式
(1)履行
(2)抵消*
法定抵消: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合意抵消: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3)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經公證機關公證或法院裁決,予以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4)免除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5)混同
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時間:2010-05-06 責任編輯:wuche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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