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考試《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資料(41)
(一)要約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二)要約的構成要件
1.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約人如果不特定,則受要約人無法對之作出承諾,也就無法與之簽訂合同。這樣的意思表示就不能稱得上是要約。例如,某承包商在街頭見到一張出售建筑材料的廣告,但是廣告上面并沒有材料供應商的姓名、地址和聯系方式,則即使該承包商計劃購買這批材料,也由于無法找到材料供應商而不能簽訂購買材料的合同。
所以,無法確定要約人的要約就不能稱得上要約。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采集者退散
由于要約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因此,沒有訂立合同意圖的意思表示不能是要約。例如,某承包商與某材料供應商聚會,交談之中,材料供應商向承包商介紹了自己目前存有大量的建筑材料,并對該批材料的性能進行了詳細地描述。這不能認為是要約,因為材料供應商并沒有將這批材料出售給承包商的意圖。
所以,沒有訂立合同意圖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稱得上是要約。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要約只有發出,才能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如果沒有發出要約,受要約人就無從知道要約的內容,自然也就無法作出承諾。
受要約人必須是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例如,某投標人計劃對某開發商的建設項目進行投標,但是在投遞標書的時候卻誤將標書送給了另一個開發商。盡管要約已經發出,但是由于該受要約人不是要約人希望與之簽訂合同的受要約人,因此,該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
所以,受要約人錯誤的要約也不能稱得上是要約。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
這是《合同法》對要約的明確規定。如果要約的內容不具體明確,受要約人就無法對之作出承諾。如果受要約人對之進行了補充修改而做出了承諾,就要認為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了實質性變更,其承諾也就不能是承諾了。
所以,要約的內容不明確的要約也不能稱得上是要約,而僅能視為要約邀請。
[重點解析]
1.要約與承諾,是當事人訂立合同必經的程序。
2.合同訂立的方式是要約、承諾;而合同訂立的形式則包括口頭、書面和其他形式。
3.注意掌握要約的概念。
4.注意掌握要約應當滿足的兩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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