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職稱備考:易混易錯知識點(12)
【提示四】委托加工物資涉及到增值稅與消費稅,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1.按照稅法規定,委托加工物資應負擔的增值稅,凡屬于加工物資用于應交增值稅項目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人,其進項稅額不計入委托加工物資成本中,而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借方;凡屬于加工物資用于非應交增值稅項目或免征增值稅項目的,以及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加工物資,其進項稅額計入委托加工物資成本中,即計入“委托加工物資”科目借方,不能抵扣。
2.按照稅法規定,委托加工物資屬于應稅消費品所負擔的消費稅,凡屬于加工物資收回后直接用于銷售的,應將代收代繳的消費稅計入“委托加工物資”科目借方;凡屬于加工物資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產品的,按規定準予抵扣的,應將代收代繳的消費稅計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借方,待應交消費稅的加工物資繼續生產完工銷售后,抵扣其應繳納的銷售環節消費稅。
(1)如果委托加工物資收回后直接用于銷售的,則支付的加工費和代收代繳的消費稅處理為:
借:委托加工物資(加工費+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加工費+進項稅額+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加工物資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產品的,則支付的加工費和代收代繳的消費稅處理為:
借:委托加工物資(加工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加工費+進項稅額+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提示五】如何區分“應付債券――應計利息”和“應付利息”
對于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在計提利息時需要通過“應付債券――應計利息”科目核算。對于分期付息、到期一次還本的債券,其按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未付利息通過“應付利息”科目核算。
【例題5?計算分析題】B企業于2009年7月1日發行三年期、到期時一次還本利息、年利率為8%(不計復利)、發行面值總額為40 000 000元的債券。該債券按面值發行。B企業的有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40 000 000
貸:應付債券――面值 40 000 000
2009年6月30日,B公司計提該債券的利息,會計分錄如下:
借:財務費用 3 200 000
貸:應付債券――應計利息 3 200 000
【解析】由于該債券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所以在計提利息時需要通過“應付債券――應計利息”科目核算。對于分期付息、到期一次還本的債券,其按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未付利息通過“應付利息”科目核算。
【解釋】考試時通常票面利率與實際利率一致。
【相關連接1】分期付息債券,計提利息不增加應付債券的賬面余額,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計提利息增加應付債券的賬面余額。
【相關連接2】長期借款的利息處理與應付債券相同【提示六】小規模納稅企業應交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小規模納稅企業應當按照不含稅銷售額和規定的增值稅征收率計算交納增值稅,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時只能開具普通發票,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企業不享有進項稅額的抵扣權,其購進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支付的增值稅直接計入有關貨物或勞務的成本。因此,小規模納稅企業只需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不需要在“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中設置專欄,“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方登記應交納的增值稅,借方登記已交納的增值稅;期末貸方余額為尚未交納的增值稅,借方余額為多交納的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企業購進貨物和接受應稅勞務時支付的增值稅,直接計入有關貨物和勞務的成本,借記“材料采購”、“在途物資”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
【解釋1】注意小規模納稅企業增值稅征收率一律是3%。(2010年新變化)
【解釋3】小規模納稅企業的銷售貨物的價格通常為含稅價格,而計算應交增值稅的價格為不含稅價格,所以應當將含稅價格換算成不含稅價格之后計算小規模納稅企業應交增值稅。
【解釋4】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應納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
【答案】√
【解析】42400/(1+3%)×3%=1234.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