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法》票據結算復習資料詳解(2)
二、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1、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出票人是銀行;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
2、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3、銀行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4、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銀行不予受理。
5、收款人可以將銀行匯票背書轉讓。
6、銀行匯票退款和喪失
(1)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銀行應于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一個月后辦理。
(2)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例題】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 )。(2001年)
a、自出票日起1個月
b、自出票日起2個月
c、自出票日起3個月
d、自出票日起4個月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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