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法》法和經濟法的概念(7)
六、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1)市場主體組織關系,如企業和非企業性經濟組織。
(2)市場運行調控關系,如關于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產品質量、價格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所涉及的關系。
(3)宏觀經濟調控關系,主要包括產業調節、計劃、國有資產管理、交通、電信、能源、自然資源、環境保護以及科學技術等方面的關系。
(4)社會保障關系。
【例題】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有( )。
A、宏觀經濟調控關系 B、財產繼承關系
C、市場主體調控關系 D、社會分配關系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財產繼承關系不屬于經濟法調整的對象,而屬于民法調整的對象。
第二節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1、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2、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方式的選擇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根據法律的不同規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
【例題】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 (2007年)
答案:√
二、仲裁
仲裁是指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從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個要素:
1、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
2、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進行裁判;
3、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一)仲裁的適用范圍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范圍,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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