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預習:法的形式和分類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預習:法的形式和分類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 第一章 總 論
知識點四、法的形式和分類
(一)法的形式(法的淵源)——法的具體的表現形態
我國法的形式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特別行政區的法、行政規章、國際條約等,注意法的形式、制定機關和法律效力(考試重點)。
法的形式及制定機關
形式 | 制定機關 | 法律效力 | 常用名稱 | |
憲法 | 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 | 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
法律 |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分為: (1)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如《刑法》 (2)除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如《會計法》 | 法律效力和地位僅次于憲法 | 《……法》 | |
法規 | 行政法規 | 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 | 地位次于憲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 | 《……條例、辦法、規定》 |
地方性法規 |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某些經濟特區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允許范圍內制定的適用于本地方的規范性文件 | 低于行政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 | 《…地…條例》 | |
自治法規 |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有權依照當地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 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據 | ||
特別行政區的法 | 全國人大制定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特別行政區依法制定在該特別行政區內有效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 |||
行政規章 | 部門規章 | 國務院各部委及直屬機構 | 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 | 《…辦法、決定》 |
地方政府規章 | 省級、較大市以及某些經濟特區市的人民政府 | 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 | 《…地…辦法》 | |
國際條約 | 國家之間 |
注意:我國不實行判例制度,最高法院所作的判決書只是一種非規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為法的形式。
(二)法的分類(了解)
劃分標準 | 法的分類 |
根據法的創制方式和發布形式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習慣法) |
根據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 根本法(《憲法》)和普通法 |
根據法的內容 | 實體法和程序法 |
根據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 | 一般法和特別法 |
根據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 | 國際法和國內法 |
根據法律運用的目的 | 公法和私法 |
時間:2013-02-05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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