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
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掌握) |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可依法提出申訴。 |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預習:行政復議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預習:行政復議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 第一章 總 論
知識點十、行政復議
行政管理相對人——行政機關
(一)行政復議范圍
(二)行政復議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三)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熟悉)
參加人 | 申請人 | 依《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被申請人 |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 |
第三人 |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 |
行政復議機關 |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 |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掌握) | ||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 ||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四)行政復議決定
1.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法
2.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3.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4.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5.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6.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 | 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 | 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