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基礎班講義8
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基礎班講義(八)
四、訴訟時效(★★★)(P20-22)
1.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時效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例題·單選題】下列關于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法律后果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自愿履行了義務后,可以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主張恢復原狀
C.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D.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的實體權利消滅
【答案】C
【解析】(1)選項A: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不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即不喪失起訴權(人民法院應當受理);(2)選項BCD: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并不消滅實體權利(債權人的債權并不消滅),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訴訟時效期間(2011年單選題)(P21)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年
(2)適用1年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2012年單選題)
【例題1·單選題】王某租賃張某一套住房,租賃期間為
A.
B.
C.
D.
【答案】A
【解析】延付或者拒付租金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在本題中,租金到期日為
【例題2·單選題】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對始終不知道自己權利受侵害的當事人,其最長訴訟時效期間是( )。(2012年)
A.2年
B.5年
C.20年
D.30年
【答案】C
【解析】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例題3·單選題】甲于
A.
B.
C.
D.
【答案】B
【解析】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2009年
【例題4·單選題】
A.
B.
C.
D.
【答案】B
【解析】(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如果權利人在
3.訴訟時效的中止(2007年單選題)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解釋1】其他障礙包括:(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2)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尚未確定或者非因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產管理人不明確,使繼承人不能行使其繼承權。
【解釋2】訴訟時效的中止相當于計時器的“暫停鍵”: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時,應按下“暫停鍵”;不可抗力消失后,按下“恢復鍵”,中間耽誤的時間往后順延。
【例題·單選題】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則訴訟時效期間計算適用的情形是( )。(2007年)
A.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不受影響,繼續計算
B.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障礙消除后繼續計算
C.已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歸于無效,待障礙消除后重新計算
D.權利人可請求法院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答案】B
【解析】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該予以中止。
4.訴訟時效的中斷(2010年多選題)
①權利人提起訴訟;
②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義務的要求;
③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解釋】訴訟時效的中斷相當于計時器的“清零鍵”,當出現法定事由時,按下“清零鍵”,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例題·多選題】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 )。(2010年)
A.當事人提起訴訟
B.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C.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D.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
【答案】ABC
【解析】(1)選項ABC:屬于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2)選項D:屬于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
五、判決和執行(★★)
1.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而非作出)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否則,第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2013年單選題)
【例題·單選題】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一定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期間是( )。(2013年筆試)
A.5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答案】C
【解析】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2.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對于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則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相關鏈接】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民事案件的強制執行措施(2014年調整)(2008年多選題)
(1)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5)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者票證;
(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要求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9)強制被執行人交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例題·多選題】當事人拒絕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下列各項中,屬于法院可以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有( )。(2008年)
A.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B.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C.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D.要求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答案】ABCD
【解析】選項ABCD均屬于人民法院針對民事案件可以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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