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基礎班講義34
第二單元 票據法律制度
一、票據的基本概念( P121 )
1. 《票據法》中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 2007 年單選題)
【例題·單選題】下列票據中,不屬于《票據法》調整范圍的是( )。( 2007 年)
A. 匯票
B. 本票
C. 支票
D. 發票
【答案】 D
【解析】《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
2. 票據當事人( 2007 年多選題、 2009 年多選題)
( 1 )基本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 2 )非基本當事人: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
【解釋】( 1 )匯票、支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2 )銀行本票的基本當事人只包括出票人和收款人,因為出票人自己是付款人。
【例題 1 ·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票據基本當事人的有( )。( 2007 年)
A. 出票人
B. 收款人
C. 付款人
D. 保證人
【答案】 ABC
【解析】票據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例題 2 ·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票據基本當事人的有 ( ) 。( 2009 年)
A. 出票人
B. 收款人
C. 付款人
D. 保證人
【答案】 ABC
【解析】票據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3. 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 其中,承兌為遠期商業匯票所獨有。
4. 簽章
( 1 )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 2 )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 “其前手” 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 3 )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 “其他” 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5. 匯票的類型
( 1 )根據出票人的不同,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 2 )商業匯票根據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企業出票、企業承兌)和銀行承兌匯票(企業出票、銀行承兌)。
( 3 )商業匯票分為即期商業匯票(見票即付)和遠期商業匯票。
【解釋 1 】《票據法》規定的本票僅限于銀行本票,談不上商業本票的問題。
【解釋 2 】銀行匯票限于見票即付,當事人向出票銀行申請 100 萬元的銀行匯票,其賬戶資金至少應有 100 萬元,不可能“空手套白狼”。出票人簽發遠期商業匯票的目的就是想“空手套白狼”,想過幾個月再付款,持票人不放心,才出現了“提示承兌”(找人承諾到期肯定會無條件兌現)的問題,只有遠期商業匯票才涉及“承兌”。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支票和見票即付的商業匯票,均談不上“承兌”的問題(既然可以馬上找銀行去提示付款,沒必要再去自找麻煩)。
【解釋 3 】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6 個月。即出票人不能簽發 800 年以后才到期的商業匯票(萬壽無疆的人也著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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