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會計法律制度案例分析(4)
案例四
一、 基本案情
2001年3月5日,某商業公司會計人員張某在審核一筆托收付款憑證時,無意中發現其商品單價每臺高出合同價40元,總差價24000元。當時業務部門已經在付款憑證上核對,簽字同意付款;并且由于該批商品進貨及時、對路,已經全部售出,為公司賺了一筆可觀的收益。進貨業務員也因此受到公司領導的好評。但張某想到自己是會計,必須實事求是、真實反映,在發現托收憑證與合同不對后,張某找到業務員,要求核實情況。業務員一聽要核實進貨價格,態度蠻橫的拒絕了張某的要求。張某又要求他提供合法的憑據,否則拒付差額款。業務員說是對方電話通知漲價,合同價已經更改。張某給供貨方打電話,查詢此事。對方回答:貨款未漲,但我方業務員已“借”走現金24000元,要求一并托收。事實真相查清后,向單位負責人作了專題匯報。
二、案例分析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本案中,張某作為會計人員,根據會計法賦予給會計人員的職權,發現賬實不符時,依法履行了在會計監督中的職責,杜絕了違法會計行為的發生。起到了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作用.
時間:2010-06-10 責任編輯:wuche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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