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證考試《財經法規》5
六、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以及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補救措施
1、單位負責人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的刑事責任
情節惡劣的,構成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根據《刑法》規定,對犯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單位負責人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的行政責任
情節輕微,危害性不大,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補救措施
(1)恢復其名譽。
(2)恢復原有職位、級別。
[應用舉例]對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除對單位負責人依法進行處罰外,還應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如恢復會計人員名譽、原有職位、級別。( )
[答案]√
七、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1、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刑事責任
(1)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罪。
(2)泄露國家秘密罪。
2、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行政責任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的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八種。
時間:2010-05-21 責任編輯:Adamina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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