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會計證《財經法規》第一章第四節會計監督考點(七)
吉林會計證《財經法規》第一章第四節會計監督考點(七)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外部監督)
(一)會計工作政府監督的概念
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各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所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二)會計工作政府監督的實施主體
財政部門是《會計法》的執法主體,是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實施主體。
此外,《會計法》規定,除財政部門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對相關單位會計資料實施的監督檢查,也屬于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范疇。如《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
(三)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和范圍
1.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會計行為,并對發現的有違法會計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此外,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違法會計行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
【例題•單選題】( )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A.審計部門
B.財政部門
C.證券監管
D.稅務部門
[答案]B
時間:2012-11-13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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