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會計證《財經法規》第一章第五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考點(十五)
七、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執法或者執業的公正性,對可能影響其公正性的執法或者執業人員實行職務回避和業務回避的一種制度。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父母、子女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以及近姻親(岳父母等)關系。
【例題•單選題】實行回避制度的單位,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 )。
A.會計機構負責人 B.商場收銀員
C.出納 D.稽核
[答案]A
【例題•多選題】回避制度中指的直系親屬是指( )。
A.夫妻關系 B.直系血親關系
C.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D.近姻親關系
[答案]ABCD
時間:2012-11-22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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