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會計證《財經法規》第二章第三節票據結算考點(一)
第三節 票據結算
一、票據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1.概念
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并可轉讓的有價證券。(狹義)
2.種類
在我國,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例題•單選題】下列不屬于票據的有( )。
A.銀行匯票 B.商業匯票 C.支票 D.債券
[答案]D
【例題•判斷題】在我國,票據包括股票和各種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以及商業匯票等。
[答案]錯
3、特征
(1)票據以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支付“票據金額”是票據簽發和轉讓的最終目的,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只有在票據金額得到全部支付后才歸于消滅。
(2)票據是出票人依法簽發的有價證券。法律依據不同的票據種類,規定了不同的形式,出票人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要求簽發相關票據,否則,即不受法律的保護。
(3)票據所表示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離。票據權利的發生必須作成票據,票據權利的轉移必須交付票據,票據權利的行使必須提示票據。權利與票據融為一體。
(4)票據所記載的金額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由出票人委托支付的是匯票和支票。
(5)票據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無條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據金額。
(6)票據是一種可轉讓證券。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均為記名票據,必須通過背書轉讓或交付轉讓的方式予以流通轉讓。
時間:2012-12-24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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