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會計證《財經法規》第二章第三節票據結算考點(十)
四、銀行本票
(一)銀行本票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1.概念
銀行本票,是銀行機構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2.適用范圍
它適用于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的單位和個人。
(二)銀行本票的基本規定
1.銀行本票可以用于轉賬,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u
2.銀行本票的付款地為出票人所在地。
3.銀行本票分為不定額本票和定額本票兩種。
4.簽發銀行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任何一項的銀行本票都為無效。
5.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6.銀行本票的債務可以依法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銀行本票在其票據交換區域內可以背書轉讓,但填明“現金”字樣的本票不得背書轉讓。
7.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
8.銀行本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三)辦理銀行本票的程序和規定 。
1.申請人使用銀行本票,應向銀行填寫“銀行本票申請書”,填明收款人名稱、申請人名稱、支付金額、申請日期等事項并簽章。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申請簽發現金銀行本票。
2.出票銀行受理銀行本票申請書,收妥款項簽發銀行本票。
不定額銀行本票用壓數機壓印出票金額。
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現金銀行本票。
(四)兌付銀行本票的程序和規定(簡單了解)
時間:2012-12-24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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